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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再晚一个多月,这些股民就永远没有机会向蓝田索赔了!”
尽管已手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股份(后更名为生态农业)虚假陈述赔偿案的一审胜诉判决书,原告代理人、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至今仍觉得有些侥幸:如果不是偶然获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已对蓝田造假案主犯保田、瞿兆玉等人作出终审刑事判决,他还不会赶到武汉中院,代表股民提起证券民事诉讼。当时,距诉讼时效截止日仅剩40天。
四十天生死时速
“当时,我们还一直在等证监会对蓝田的处罚决定。法院对蓝田造假案的判决,我们并不知情。”陈荣说。
2001年12月5日,《蓝田神话凋零》一文在《财经》杂志发表。此后不久,证监会对蓝田进行稽查。同时,公安机关也对公司高管展开刑事调查。一个“绩优股”的典范从此轰然倒下,股票价格一路下跌,并暂停交易,直至2003年5月23日终止上市。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初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就有很多股民问我,能不能向蓝田索赔。”陈荣回忆道,前前后后咨询的有上千人,明确表示起诉意向、登记的股民达400多人。但由于《通知》以及后来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此类诉讼设定了一道“门槛”———以证监会等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或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作为前置程序,所以,当时唯一能做的,便是等待。
可两三年时间过去了,还是不见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出来,公安机关的调查进展在公开报道中亦没了下文。“不少股民都失去了耐心,觉得索赔没什么指望了。”陈荣说,就是在这种久拖不决的等待中,不少投资者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去年11月初,一位股民告诉陈荣,说在报纸上看到农业部有个司长被判刑了,与蓝田瞿兆玉的案子有关。报道讲,瞿兆玉已被法院判了。
得知这个消息的陈荣,赶紧去了武汉,几经辗转,最终在湖北高院查阅到这份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03]鄂刑终字第220号”的判决书。这份终审判决书,分别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虚假注册资金罪等罪名判处蓝田原主要负责人保田、瞿兆玉等2至3年的有期徒刑,并当即生效。
“当时,我就一个感觉———时间太紧了。”陈荣说,根据《规定》,向蓝田索赔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这份判决书生效后的两年时间,即2005年12月31日。“我赶忙与登记过的股民联系。同时在一些媒体上撰文,以提醒相关的股民注意。”
一番忙碌之后,2005年11月21日,陈荣代表13位股民起诉蓝田股份。此后的12月30日,也就是最后期限的前一天,他又代表另外70位股民递了诉纸。这样,共有83位股民向蓝田索赔约617万元。武汉中院前不久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其中79位股民的诉讼请求,判令蓝田股份等被告赔偿540余万元。
“还算侥幸,我们赶上了末班车。”不过,让陈荣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时间太仓促,大多数蓝田股票的投资者失去了获赔的机会。
拆掉诉讼门槛
“蓝田案再一次说明了现行前置程序的不合理。”这是不少法律人士对此事的共同反应。
“对中小股民而言,要获取这些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并非易事。”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分析说,某些上市公司不按规定,不公告或拖延公告受处罚的信息;有些处罚决定对外公告并不及时;法院刑事判决信息的透明度更差。蓝田造假案从湖北荆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到湖北高院的终审判决,期间长达两三年,几乎不为外人所知。
据介绍,当初给证券民事诉讼设前置程序这道“槛”,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理由:解决举证难的问题;此类案件专业性强;防止不必要的滥诉。
其实,对于这三点理由能否成立,即便是在法院系统也有不同的看法。有法院人士认为,证券民事诉讼是一般民事诉讼的一种,只是技术性强一些,当事人举证难度大一些,但并不必然得出要设前置程序的结论。
目前正主持最高法院2006年度重点调研课题———《证券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的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锋认为,表面上看,取消前置程序对投资者来说是加大了举证责任的要求,但这为投资者赢得了宝贵的时间,不必再为等待一份行政处罚决定而白白错过起诉的最佳时机,甚至过了时效。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建议,其实可以采取无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来解决投资者的举证难题。通俗地说,就是将举证的“皮球”踢给被告。
在郭锋看来,取消前置程序不一定会引发滥诉,可通过一些具体条款的设置进行过滤,用法律程序防止滥诉。
“还是按照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则对待证券民事诉讼,真正把诉权还给广大投资者。”有法院人士这样认为。
为虎作伥者难再逍遥
对陈荣而言,尽管蓝田案有遗憾,但也有让人欣喜的突破———首次以法院判决的方式让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荣说,起诉时,将华伦会计师事务所与蓝田股份、瞿兆玉等一起列为被告。
此案开庭时,包括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11名被告无故拒不出庭,最后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知道生态农业公司年度报告虚假而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亦构成共同侵权,应与生态农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只是这么简单的一句话,却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据宋一欣的统计,全国大约有20多家上市公司成为虚假陈述案的被告,像在东方电子、ST九州、锦州港B、科龙电器等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席中,已出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身影。但在判决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却还是首次。
他认为,蓝田民事案的判决明确表明,无论会计师事务所本身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刑罚,只要其审计的上市公司成为此类案件的被告,它就可以被选择“陪绑”。至于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则要由其自我“证明清白”,由法庭依据事实认定是承担责任还是免责。
宋一欣说,蓝田案的判决对正在进行的科龙案中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认定,有借鉴意义。目前,他正与其他62名律师一道,组成维权团帮投资者向科龙、德勤讨说法。
维权高潮今又起
赢了官司的陈荣和那些投资者,现在的心情都还不错,“就等着一审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
“这个案子在同类案件中,进展是创纪录的。”陈荣说,从2005年11月立案受理,到今年5月开庭审理,再到7月判决,前后仅七八个月的时间。
“这对大家都是一种鼓舞。”宋一欣甚至预测,今年以来,蓝田案的快速审结、东方电子案日前开庭、科龙案维权活动如火如荼,这意味着经历了两年低潮的证券民事赔偿有望重新迎来活跃期。
据悉,最高法院民二庭今年民商审判工作的一个重点,便是审理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纠纷案件;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司法解释将适时起草制定;而扩大前置程序范围甚至取消前置程序,亦在酝酿考虑之中。
看来,投资者索赔维权之路,也许不会再坎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