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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鼓励境内外企业特别是鼓励境内外金融企业来天津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不同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二、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天津市投资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由天津市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并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天津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三、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天津市常住户口或天津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天津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在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
五、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对金融企业在天津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对在天津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财税优惠政策,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给予免征契税,并免征一定期限房产税的优惠;
八、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业向天津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人民币;
九、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