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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结算细则发布,融资融券试点上弦
同时,证监会要求券商提交补正材料,上海证监局启动现场核查
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今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发布了《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从而使得融资融券业务的规则体系基本完备。
而就在昨日,上海部分券商也接到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要求递交试点申请补正材料。业内人士指出,这是自8月1日以来证监会对券商申报材料具体内容的首次回应。
此次中登公司发布的细则对融资融券业务各账户的开立注销、相关证券的登记和存管、交易的结算及相关的权益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有关专家对此表示,该细则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沪深证交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等一起构成了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基本规则体系。一旦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业务将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与此同时,券商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申请的审核工作也在稳步推进。
“昨日部分上海券商已接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通知,要求递交融资融券试点申请的补正材料,这是证监会首次对券商申报材料的具体内容作出回应。”某创新券商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这位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开展时间可能比以前业内预期的要晚一些。据他估计,各券商的补正材料全部提交完毕需要半个月左右,试点名单最终公布应该在9月底或10月初,而获得试点资格后,券商还要完成营业执照的更换、相关账户的开立等一系列工作,所以融资融券系统正式上线可能要到11月份。
另据了解,近日,上海证监局也启动了对券商融资融券试点申请的现场核查工作,涉及光大证券、国泰君安、东方证券等多家公司。在核查的基础上,上海证监局将向证监会机构部出具书面意见。
融资融券业务启动进入倒计时
作为交易所细则的配套文件,《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从账户、登记存管、结算和权益处理等四个方面对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的业务运作和结算风险防范等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
在账户方面,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的需要,《细则》要求采用二级证券账户体系。《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关结算账户;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须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实名的“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性质不同,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其记录的含义是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不具备普通证券账户记录所代表的证券持有登记的意义。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主体,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情况和账户注册资料等的查询服务。同时规定,投资者也可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其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和变动记录。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为投资者通过主动查询信用证券账户记录,防范个别证券公司违规挪用提供支持和手段,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在登记和存管方面,《细则》规定证券公司是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所记录证券的名义持有人。对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的证券,中国结算出具证券持有人名册时,将“XX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的投资者尽管在名义上不具备股东的身份,但其有关权益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根据《细则》权益处理方面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相关权利,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等。前不久,中国结算发布的《登记规则》对名义持有人的相关登记业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相关规定也适用于融资融券交易。
资金结算需开设专用账户
在结算方面,《细则》规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证券结算、证券划转指令处理和交收违约处理等内容。《细则》明确了中国结算与证券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的有关流程,要求证券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交易专用的证券和资金交收账户,保障融资融券交易涉及的证券和资金相对封闭运行。对于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证券划转,《细则》规定,由证券公司发出证券划转指令,中国结算对符合要求的指令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将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划转到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充当其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证券。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即必须是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或其他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为了保障投资者资产安全,防范结算风险,《细则》还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结算公司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另外,《细则》还明确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收违约处理方式,规定中国结算在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有权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违约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
明确客户权益内容
在权益处理方面,《细则》规定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涉及权益的处理,以及融券客户在归还证券前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的内容。
《细则》规定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另外,《细则》还对融券客户归还证券前应当如何向证券公司补偿有关权益做出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