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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嘉宾
李庆云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罗永泰天津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李庆云天津市环渤海金岸(天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徐玉平天津市律协常务理事、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主任
马克伟天津市律协常务理事、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李滨天津市律协理事、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张曼宇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李天力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于长仁寰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长秋道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赵民士万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孙立岩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卫锋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彬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为国有企业改制指明了方向。此后,国资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国企改制程序。
为加强律师界与主管部门、企业界的沟通,探讨国企改制中的热点问题,8月4日,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律师协会、天津日报《经济周刊》联合举办了“国有企业改制与律师服务”主题沙龙,邀请主管部门、资深律师和学者就这一主题下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探讨。
天津国企改制加快 律师服务空间大
《经济周刊》:天津市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如何?下一步发展趋势是什么?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引入律师服务的意义何在?
李庆云(国资委):国企的改制过程,离不开法律界和律师介入。国资管理部门和企业对改制中的法律咨询、服务等问题都非常重视,这也标志着国企改制正逐渐步入规范化轨道。
截至2005年年底,天津市属国有企业改制比例达到76.6%。全市3700多户国有企业中,有1400多户还是纯国有企业,改制任重道远。针对此情况,天津市国资委制定了两项工作重点,一是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天津市国资委出台了近40个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管;二是加大力度,深化企业改革。计划到2010年,基本完成90%以上的国企改制,完成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改革,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困难企业的退出。为此,需要营造一个内部和外部良好的环境,这为法律界创造了很大的服务空间。
李庆云(环渤海):企业改制是为了让企业走上市场竞争的平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通过规范实现安全运营,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撑,企业很难获得长远发展。
李庆云(国资委):通过改制,让企业在各方面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是对自身长远发展、安全运营的有力保证。经营者希望拥有一个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这就是律师和法律界的用武之地。
于长仁:据初步统计,目前有效且与国企改制相关的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320多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范围非常广泛。例如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国资监管及审批、财务、税务、劳动关系、再就业、产权交易、工商登记等方面法律问题。而律师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认知度和熟知度是得天独厚,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律师的参与是十分必要的。
《经济周刊》:由于对改制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等种种原因,导致了一些国企在改制中面临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律师服务的介入是否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李滨:我们也曾接触过一些改制失败的案例。例如有一家国有企业自行改制,由于工商部门的规定,只要企业不重名就可以成立新公司,于是这一企业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一个新企业。但是他们忽视了重要的财务问题,即新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实际已经是被改制企业借款的抵押物,当债权银行行使法律上的抵押权利时,这家公司才求助于律师,并意识到企业改制并非形式变更这么简单。这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即企业改制离不开律师这样的专业中介机构服务。
于长仁:国企改制时,普遍面临着几十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在处理国企改制有关案件时,某些具体问题不一定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律师进行必要的法律引用设计,或者通过改制程序上的重新安排,弥补改制依据上的不足,即通过程序上的合法铺垫,实现实体内容上的合法。
徐玉平:律师还可以在改制中发挥调解功能。2000年,我们接手的一家国有企业改制整整一年都没有进展,原因在于对企业的股权归属存在很大争议。而引入律师,进行两个多月的尽职调查之后,各方达成了一致。这证明在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的情况下,律师的调解甚至可以发挥裁判的作用。
李滨:职工问题是国企改制中的“老大难”,解决这类问题时,引入律师这样的“外脑”往往能提供和拟定一些新的解决办法与方案。经历了20几年的经济改革,国有企业的职工成分十分复杂,既有上级委派人员,也有国有企业原有职工;又有市场化后订立劳动合同聘用的人员,还有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处理起来具有较大难度,而引入律师之后,律师们能够根据政策法律和企业提供的相关职工任职的具体条件,帮助企业策划一些合理并具操作性的好方案。
服务改制 律师兼具“法脑”和“经济头脑”
《经济周刊》:人们认识到,改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那么国企改制目的是什么?未来国企改制将走向何方?
李庆云(国资委):国企改制要做到国有资本的有进有退、合理流动,从战略上调整国有资本的布局,优化国有经济结构。今后,国有资本将收缩投资跨度,缩短国有企业管理链条,逐步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但是要保值增值,并发挥国有资本的控制和带动作用,最近国资委提出三个力的概念:即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
据统计,随着改制力度的加大,天津市国企数量占全市企业总数比例不断下降,但企业资产总额、资产总量在上升,国有资本支撑了地方经济发展。今后,天津市国有企业的改制将结合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加快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劣势国有企业改制。同时,借助滨海新区的发展契机,将部分企业迁至滨海新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解决天津市工业区和居民区混杂等问题。
罗永泰:国企改制不是国有资产的简单退出,而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实现国有资本空间布局和产业布局上的调整。在与国际资本竞争中,国有资本应发挥出比民营资本更大的作用;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重点核心领域,以及科技研发、高新技术行业、市政建设和战略性行业等方面应加大国有企业的投资。另一方面,在一般竞争领域国有资本应有序退出,并以退为进。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构成我国民族资本的主体,决定我国核心竞争力。
目前,对国企改制的认识上有些人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转变观念。例如,有些人认为引入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有企业被“招安收编”,引入非公有制经济就会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等。其实,国有企业引入非公有制经济不是被“招安收编”而是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国企的产权优化,是在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虽然国有企业在引入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出现一些“国有资产流失”的个别问题,但不能由于出现的个别案例否定国有企业改制的整体进程,而股权多元化是国企改制的方向。律师应该在国企改制中做好服务。
《经济周刊》:正如刚才所说,企业改制牵涉多个方面的问题,律师在其中肩负着什么责任?
徐玉平:一些改制的大型国企负责人都表示,企业绝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不是简单地实现国有资产的退出,改制的重点是如何在市场上,尤其是国际市场上形成自己的优势。律师们真正要研究的是企业改制后怎么发展。因此,当一家企业提出改制时,首先要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了解他们想达到怎样的经营目的。
马克伟:律师参与国企改制,首先要做的是与改制企业的管理者进行沟通,弄清改制的整体思路,让他们清楚为什么要改制以及如何改制。律师在为企业服务时,应把改制和改制后的运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
罗永泰:目前,有些国企改制陷于“无奈等待,找不到突破口”的状况。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企业不能等着“冰棍”化了之后才行动;另一方面这涉及有关政策到底如何实施,帮助企业在这方面寻找突破口恰恰是律师的一项责任。
张长秋:律师服务国企改制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企业体制或机制任何一个方面的调整,都涉及法律问题,都应该属于律师参与提供法律服务的范畴。律师的服务应涵盖国有资产管理的三个层面,包括出资人的管理、控股集团的管理以及企业实体的管理,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而且,对应不同级别服务的律师应有严格的界限和规范,作为被改制企业的法律顾问严格讲不能再担任改制服务这一专门项目的律师,否则就很难维护出资人的利益,也给律师自身执业带来风险。
《经济周刊》:据了解,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末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的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除此之外,律师在改制中还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马克伟:律师参与国企改制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律师服务更重要的是为改制企业设计一个适合的改革方案,这是国企改制成败的关键。某种意义上,律师发挥的是“总设计师”和“总指挥”的作用。
赵民士:律师主要是围绕着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相关服务,律师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企业改制的总设计师或总指挥。国企改制需要各方面精通相关政策的专家和精通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通力合作来完成。
李滨:确实,相当多企业在企业改制中,只是基于相关政策的规定,在中间某个环节或最后阶段才不得不引入律师服务。我认为,企业应当更重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全过程服务,特别是拟改制初期就应当引入律师服务。
李庆云(环渤海):通常,企业在遇到问题时,才向律师进行咨询。我们已经实践了两家国有企业的改制,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方面都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参加了今天的主题沙龙后,我认识到,律师可以在企业改制全过程中进行设计,而不仅是某一阶段上的把关。
罗永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改制股权优化过程中,不能由政府来主导,应当依靠市场决定改制国有企业发展的规模和市场投向,依靠产业链来挑选战略合作伙伴。律师可以为国有企业在发展投向和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上提供服务,进行把关。当然,这些业务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是对律师和中介品牌知名度的考验。此外,国企改制应该是多种模式的选择。律师还可以为国有企业进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选择适合的改制模式。律师行业属于服务业,应是天津未来重点发展的行业。
《经济周刊》:针对律师参与国企改制不够深入、全面,应如何改变这一状况?
罗永泰:怎样让律师和企业更好地结合,是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许多国有企业并不了解律师在国企改制中的作用,许多律师也不能深入企业进行服务。因此,一方面律师应主动为改制企业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也应主动和律师进行沟通。今天主题沙龙对于天津律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推广平台,也有利于企业对律师服务的认识。
李滨:律师作为专业的服务人员,应该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服务意识。律师对于企业改制的服务也不仅局限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的律师是改制企业的法律顾问,但由于规定与改制的具体情况可能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但同样应深入地介入企业改制中。
郭卫锋:由于改制企业情况各异,改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意见,认真甄选改制方式,以找出最适合可行的改制方案。
《经济周刊》:改制中律师不是“消防员”,更应是一位“设计师”。律师能否胜任“设计师”这一定位呢?这对律师们有怎样的要求?
李天力:我感觉,国企改制对律师在知识上的要求是多方面的,例如: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需要了解会计、评估方面的知识。因为这项业务较新且每一家拟上市公司的情况不同,需要律师提出的解决方案也不同,这就要求律师比做其他非诉案件的时候掌握的知识要更全面,投入的精力要更大。
于长仁:国企改制对于律师而言确实是一个新领域,律师在参与改革的过程中,要对大量的相关法规法律进行研究。在用他的专长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律师也在向专业化发展。目前在律师队伍中,已涌现出一部分专门从事为国企改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他们对企业管理、经营与财务管理等非常熟悉,有的律师甚至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这让他们在做国企改制的时候就更加得心应手。
徐玉平:改制完成并不是一种形式的改变,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达到效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律师不仅要有“法脑”,还需要有“经济头脑”。国企改制既涉及法律问题,更包含经营问题,律师运用法律知识的同时,要懂得财务知识等,还必须对整个领域和行业有一定的了解,否则难以做出恰当的方案。
《经济周刊》:通常而言,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如何处理与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徐玉平: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当律师无法单独完成改制要求时,应当借助其他“外脑”,共同完成方案的策划。我认为,参与改制项目时,律师与其他策划师进行交流互动之后或许能形成更好的方案。
李天力:我本人较早就开始参与国企改制和企业发行上市工作,自1992年以来,先后参与30余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并在1996年取得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2000年,本所成为天津唯一一家具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在长年参与国企改制的经验中,我们认识到三个环节的沟通十分重要,即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企业的沟通以及与综合部门的沟通。尤其是在企业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中介机构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中介机构配合不好,不仅将延误上市的时间,还会加大企业成本。
马克伟:律师在为企业服务时,处理好与其他中介机构的关系非常重要。例如会计师事物所、评估事物所、审计、咨询公司等。律师与它们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合作,从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赵民士: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通过资质考核和招投标,组成一个由相关中介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构成的改制中介组织,使之专业化,以便更好地为改制企业服务。
严谨操作 为国企改制把关
《经济周刊》:通过大家的讨论、介绍,我们了解到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那么在这一过程中,一般能为企业提供哪些相应的服务呢?
马克伟:通常,律师为企业改制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改制前的律师尽职调查及制作调查报告书;企业改制方案的前期法律可行性论证;对改制企业进行涉及国企改制的法规与政策的咨询;为改制企业起草或修改企业改制方案;起草或审查修改改制过程中的协议和章程等法律文件;出具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申请进行产权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协调或协助和直接办理改制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方委托的其他与企业改组改制项目相关的法律事务。其中,为企业编制一个合适的改制方案是改制成功的关键。
于长仁:企业改制的实质是对企业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拆、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其主要内容包括业务重组、资产重组、负债重组、股权重组、职工重组和管理体制重组。律师参与国企改制,就是协助改制企业进行这些方面的重组。
《经济周刊》:由于种种因素,改制中风险往往不可避免。降低风险是改制企业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关注的,那么律师在这方面有什么具体的措施?
于长仁:律师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应当有一套较为完善的规范和标准。国企改制的风险主要来自改制程序的不严谨和随意性,那么如何避免风险?除严格依法改制外,还要依赖于律师为国企改制提供法律服务所专用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其中包括国企改制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律师操作标准等不同类别,目前的参考规范与标准大约有80多件。由于每个国有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上述规范与标准,已经有效地减少了改制企业在整个改制过程中的疏漏与随意性,从而大大减少了国企改制风险。
郭卫锋:改制对律师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而做好基本功是律师为企业改制提供更好服务的基础。比如,目前与国有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已接近400件,我们指派专人将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制成“国企改制法律法规库”,并且随时更新。这样的做法让我们参与国企改制项目更有把握。此外,改制需要律师团队服务,只有分工合作,律师服务才能细致深入。
张长秋:应当重视律师为企业服务的每个环节。以“尽职调查”来说,详细的“尽职调查”几乎可以发现企业所有潜在的问题,而且和审慎的调查之后发现的问题与不调查时的情况相比存在很大的区别。律师在为改制企业提供一个包括法律层面和经营层面的综合改制方案时,如果只是“空对空”提出些建议可能难以令人信服,而基于一个缜密的尽职调查基础上提出的建议方案,则往往容易得到重视。
《经济周刊》:国有企业改制最终是让企业形成更好的机制来应对市场竞争,为保证改制后企业的良性发展,在座的律师还有哪些好的建议?
马克伟:在改制中,改制形式选择、资产处置、职工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处理、债权债务的处理、改制审批这五类问题往往是决定成败的关键,所以律师们要投入精力在这些问题上。
张曼宇:关于目前谈论较多的资产评估不实问题,可以从加强评估机构的管理和评估机构的操作技术方面入手,治理评估机构与改制企业的恶意串通的行为,实现准确评估,同时也要考虑到改制企业本身的资产申报、资产处置因素及财务审计不严等因素,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此要完善立法,并搞好法律宣传和监督。
张长秋:其实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重视。比如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其价值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评估界定是非常技术化的问题,只有精通改制并对知识产权法律领域非常了解的律师才能为企业提供一个较好的法律方案设计。此外,改制中还必须认真考虑与治理结构相关的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的预见性、操作性;管理层收购和经理人持股问题以及产权交易机构配套服务是否到位等问题。
李滨:过去,有人总认为企业改制“一股就灵”,不管企业具体情况,一律“高管持股”,这实际是一个认识误区,更重要的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多元化选择。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经理人职业化方向发展,通过引入多种激励机制,如年薪制或期权制等,可以让国企改制走得更快、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