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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自2006年8月1日起天津市适当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煤制气销售价格。
据了解,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00元调整为2.20元;居民用管道煤制气每立方米由0.90元调整为1.00元。具体收费办法是:自2006年8月1日起,对使用IC卡表的居民用户,其购气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自2006年9月1日起,对每月入户抄表的居民用户,按抄见气量和调整后价格执行。
为规范燃气价格管理,取消供气企业原向燃气用户收取的零位户管理费、过户手续费、维修费、恢复用气挂表费、燃气表故障用气费和燃气表校验费;对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的安装、拆除、迁移、更换等服务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以协议方式确认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