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国之所以要制定《反垄断法》,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在这个方面与国际接轨。那么,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他们是怎样认识、界定和处罚企业的垄断行为呢?欧盟在2004年的裁决中,要求美国微软公司向服务器软件领域的竞争对手提供信息,帮助他们加强自身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的兼容性。因微软未执行这项裁决,欧盟7月12日宣布,对其课以2.8亿欧元(约合3.57亿美元)的罚款,并警告称,如果微软在7月31日前仍拒不执行欧盟反垄断裁决,将面临最高每日300万欧元的重罚。
按照我们的观念,欧盟有点小题大作:微软不过是用不透露自己开发的视窗操作系统数据的办法,防止其他厂家生产可与该系统兼容的产品,达到自己垄断此类产品的目的,动辄几亿美元的天价罚款是否不公?如果哪个企业看不惯,你自己也开发一个能够取代视窗的操作系统不就好了,干吗非要寄生在微软自主开发的产品上,怎能要求他人无偿将技术参数送给你?但是,欧盟绝不是无事生非,他们认为,中小企业能够造就更多的就业机会;保护中小企业能促使市场保持更充分的竞争,而自由的经济环境对谁都有好处。
我们之所以觉得欧盟拿“鸡毛蒜皮”当大事的做法很过分,是因为我们早已对比微软严重得多的垄断习以为常了。与我国的自来水公司相比,比尔·盖茨一没有政府背景,其产权与管理与官方没有任何关系,二没独占国家资源,三没有独家垄断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服务,四没在产品质量长期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价格长涨不衰。总之,人家只是由于自己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质量太好,导致市场覆盖率太高从而影响到其他软件企业赚钱而已!要知道,我们这里即使是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不会被制止,甚至仍受到政府的庇护呢!
其差别就在这里。在他们眼里,利用技术专利搞垄断已经是非常不公的了,必须作为反垄断的重点,不重罚不足以解民愤。至于我们这里大量存在的政府直接经营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他们一定会觉得不可思议,一天都不能容忍下去。从这个方面看,我们对反垄断问题的认识、理解及实践,可比那里落后了一大截。
前不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反垄断法草案初稿,据说送到全国人大时并没有反行政垄断这一项,后来又说没被删掉,但对行政垄断的界定、惩罚力度及操作性都很不理想。这让人不解。打个比方,如果我们在反垄断时不首先向行政垄断开刀,就等于执法部门对公然在大街上搞抢劫者不管不问,却对公交车、售票大厅的小偷小摸们严刑惩罚。这等于是在反对不公的同时又制造了新的不公。更严重的是,在反垄断没有立法的情况下,人们凭借判断还可以认可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行为,如果法律故意淡化甚至放纵行政垄断,那么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就会在人为作用下产生行政垄断合法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