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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05年11月18日,天津某部件厂经过半年多的努力,在律师的帮助下实现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重组,某有限公司的牌匾挂在了企业大门口。
天津某部件厂最早是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在本世纪初,在“一股就灵”的驱动下,改制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的厂工会和160多名职工成为企业股东,工会持股55%、全体职工持股45%。职工是劳动者,同时是企业的股东,形成了人人都是股东,人人享有表决权的股权结构模式。这种“一人一票”制的决策机制,造成企业的决策效率缓慢,经常落后于市场的变化;因为全体职工都是股东,股东们不清楚谁应承担以及为谁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由于企业长远发展与经营群体的利益并不挂钩,经营群体的勤勉尽责以及忠实义务缺乏激励措施。因此,股份合作制的股权结构,实质上等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翻牌。经营群体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改制后的经济效益反而下滑的症结。为此,股东大会作出了“进行第二次改制”(注:即股权重组)的决议。
律师接受了股东大会的委托,介入企业的股权重组。先后出具了详尽的调查报告;起草了股权重组方案、操作进度和安排、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各种决议草案;对一些重大事项,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书;对重要会议等进行了律师见证等。重组过程中,律师累计起草了几十件各类法律文书。
股权实现重组后,经营风险的压力集中到经营群体身上,他们四处找市场,努力开发新产品,尽管大部分职工不再当股东,但收入逐步提高。企业新产品源源不断投入市场,企业效益不断提高。
案例·焦点
重组一开始就遇到多种障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重组,既没有可参照的法律和政策依据,也没有禁止性规定;该种重组没有比较成功或可借鉴的模式;经营群体担心集体资产在重组过程中流失。
为解决股份合作制企业股权重组没有相应的法律和政策依据问题,律师的四个“必须”的建议得到全体股东的认可。如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章程的相关规定,使得程序和内容有据可依、必须保护集体资产不能流失、必须保护好职工的合法利益、必须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企业以股权重组为路径,从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职权的再分配,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决策机制的改变提高了经营决策效率,也提高企业的市场适应力;通过对股权结构的重新设计和利益安排,经营群体对公司勤勉尽责以及忠实义务与经营群体的经济利益紧密挂钩。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律师忠告
律师在参与企业改制或重组中,在做好法律服务的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律师应通过全新的法律思维和法律引用设计,“遇山开路、遇水架桥”。作为负责任的和有经验的律师,在为委托人设计重组方案时,应当使企业在依法的前提下,随时有路可走、有桥可过。
所以,律师在研究和确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中,遇到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可引用法律对企业章程、股东大会、职工代表会的授权性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会审议并通过相关决议,或修改企业章程,并以此作重组中某个环节的操作依据。
另外,如果对口的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以基本法或部门法的原则性规定作为依据,或者对口的“甲”法律没有规定,而相连接的“乙”法律有相关规定的,建议通过引用来作为依据。
二是,为了解决没有可借鉴的成功模式以及经营群体担心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建议企业应坚持的原则是,只有保证决策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决策内容合法。
为此,律师应帮助企业设计一系列规范的审议、决策、操作程序。企业按照律师的建议,所有决议事项均按照职工代表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与分工,分别审议和通过;凡涉及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必须进行审计、评估和进产权市场交易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整个重组过程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
总之,律师要解放思想、全面解析各种股权结构的模式及其法律特征,细致研究企业改制与资产(股权)重组在法律与政策上的可利用空间,充分利用法律对企业职工代表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性规定,审议并通过有关决议事项,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