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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连续涨价,内蒙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减负”,这并非空话。早在5月份,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停止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首先是停止部分收费。从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政府价格调节基金150—60元;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出租汽车收取灭火器维修检测费等;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卫生费(垃圾处理费)72—45元、经营性停车场以外的停车费300—180元等收费项目。
其次降低部分收费。出租汽车无论购置年限,一律按照“减半”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每车每年减少360元。已包缴2006年全年养路费的,按减半征收标准将多缴部分在2007年养路费中冲抵。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平均每年减少150元;出租汽车安全性能检测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每年减少33元;计价器检定费在自治区批准的65元/次·年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为55元/次·年。记者还了解到,按照国家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临时补贴的政策精神,内蒙古自治区对出租汽车增加的燃油成本部分,两次核定补贴资金的比例分别为涨价部分的25%和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