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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不少地方、不少领域还存在一些企业诚信缺失的问题,这是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一个制约因素。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建设,是“十一五”时期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也是企业加快自身发展、形成长期竞争力的需要。
信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备的道德理念和法律意识,是整个社会实现正常交往的基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应当是维护社会信用的主体,但是,目前一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守信的现象经常出现,具体表现在产品或服务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拖欠账款、财务失真、逃废债务等等。信用环境恶化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很大危害,如一些地方由于信用缺失导致投资环境恶化;假冒伪劣泛滥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欲望和消费需求,使消费受阻;企业财务失真,逃废债务,严重扰乱了税收和金融秩序。
在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个为荣、八个为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中,诚实守信是一个基本道德规范。做到知荣明耻,诚实经营,就要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竞争与协作、先富与共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就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形成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就要深刻认识任何经济利益的获得都要以诚实劳动、讲究信誉、优质服务为前提,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都为他人服务。只有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一社会主义道德核心,才能使人与人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才能促使人们自觉地履行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义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众多的企业来讲,广大经营者要做到时时处处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表里如一,讲求信誉,注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要通过完善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和信用工具,促进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提高经济的整体竞争力。
首先,要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建立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
要通过政企分开、产权明晰的改革,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把信誉当成企业的生命,合法经营,讲究信誉。
其次,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这些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也已初步建成,但是某些领域内的法律还不完善,约束功能还不强,为此,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从全方位调整、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竞争行为,十分必要和紧迫。
第三,要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人群、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以经营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公平竞争和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
同时,还要逐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健全企业诚信的评价、查询和服务系统,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企业的“诚信名片”和“身份证”,鼓励企业对社会负责,对消费者负责,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第四,要强化信用管理。
国内外成功的实践经验证明,信用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企业没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就没有竞争力。所以,推动企业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增强风险防御能力,是当前我国企业走出信用困境的根本出路。
第五,要建立信用激励机制。
在一些发达国家中,信用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股票和企业债券发行中能够优先安排,还可以获得较高的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利率价格。企业如果数次不能如期偿还债务,就会被吊销营业执照。为此,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应当注意奖励守信行为,惩罚背信行为,鼓励企业和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的信用水平。
相关链接:发达国家的信用管理经验
发达国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内涵方面没有根本的区别,但各国国情和立法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以美国为代表,一种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
(一)美国的做法
1.相关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信用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从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基本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该法于1971年4月开始实施,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该法所规范的主体是“消费者报告机构”和“消费者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2.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信用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信用局为消费者服务。
3.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
在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
4.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由于美国有比较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
(二)其他国家的经验
法国、德国和比利时等一些欧洲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同美国存在一定差别。
1.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
在法国,是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部,在比利,是信用信息办公室。
2.银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在比利时、德国和法国这些国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种强制行为。比如,在德国,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被要求向德国联邦银行的中央报告办公室报告负债总额达到或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借款者的详细资料。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以比利时、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国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部分,因而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
一些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日益重视本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设。由于发展中国家着手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因此,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很多方面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各国国情的差异,各国在建立本国的信用制度过程中,同发达国家的经历并不完全一致。从一些主要发展中国家建立信用制度的实践看,有以下特点:
(一)信用行业的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印度、泰国等国家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是资本市场发展的迫切要求。
(二)中央银行在信用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往往其商业银行系统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最大,因此多数发展中国家在信用体系建设方面,都是由银行推动的。如泰国、孟加拉国等。
(三)市场中介机构的建立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局和资信评级公司两类。其中,资信评级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增强资本市场的透明性,促进其健康发展。信用信息局的建立更多地是为了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防范金融风险。
(四)注重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建设,但信用立法仍不完善
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发展阶段所限,法律体系并不完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缺乏,因此,各国在发展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在一些国家,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就是依法设立的。如斯里兰卡。
(五)对信用行业的管理
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一般都是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进行。在多数国家,金融监管当局或中央银行常常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