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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于目前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21种展业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
管理规定不再缺位
“个人营销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具有深远影响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副处长杨意刚介绍说。1992年友邦保险公司在个人寿险业务中首先采取了个人营销模式,这一营销模式的引进可以说改变了中国保险业的格局,不仅实现了市场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的转变,促进了产品的开发,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对保险的认知程度。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到146.78万人,营销员持证比例达到80.16%。据了解,本市营销员总数16107人,持证比例达到99.5%,全部寿险公司营销员达到100%持证上岗。
然而,和任何行业的发展规律一样,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营销模式的广泛推广,保险营销员行业开始出现不实宣传、欺诈误导、不正当竞争、超越代理权限、诋毁同业等问题,而专门针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规定却一直缺位。
据介绍,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并未就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做出规定。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有关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管理规定,2001年此规定废止。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先后对保险代理机构、经纪机构、公估机构和兼业代理颁布了管理规定,但一直未出台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新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将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和市场退出等方面,对保险营销人员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杨意刚介绍说。
新规明令禁止 21种展业行为
《规定》着重在于规范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规定》对于目前市场反映比较集中的、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21种展业行为予以“明令禁止”,诸如做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的行为;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的行为等。
《规定》分总则、资格管理、展业登记管理、展业行为管理、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一位从事保险营销近10年的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张女士告诉记者,“新规定的出台对于我们这样长期从事保险营销的人来说并没有太大的影响。新规定中的很多要求其实和行业内部、公司内部对营销员的管理规章是相同的,执行起来并没什么困难。加强了监管,不正当的行为被禁止了,行业环境好转,对我们展业也是个促进。”
持证上岗政策不变 培训监管更严格
今年7月1日开始,《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培训证书》将成为保险营销员从业的必备证书。要取得《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一定文化程度,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了《资格证书》,还要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书》,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1996年起实施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对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做了进一步明确。如果无证上岗或者出现虚假或误导性说明、宣传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和其所属营销员将同时承担责任。”杨意刚介绍说。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营销员的培训管理,《规定》对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做出了明确要求,岗前培训不得低于80小时,从业后每年参加不得少于36小时的后续教育,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营销员还应当持有《培训证书》,培训记录将作为换发《资格证书》的依据。杨意刚说,目前保险营销员的培训以公司培训为主。
此外,保监会将推行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考试,对于销售健康险、新型寿险产品的营销员实行更严格的资格考试。
另据透露,保监会正着手建立保险营销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准备搭建一个全国实时信息共享的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从他们报名参加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开始,对其展业行为、继续教育培训、奖惩情况、流动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强调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杨意刚介绍说,《规定》一方面对营销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另一方面,加强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从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员、发放《展业证书》、培训、建档立制等方面强化其管控义务,强调“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一旦出现违规,保险公司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此外,《规定》也首次在规章中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管理功能。
“《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说。
业内专家认为,在现行制度下,保险营销员既不完全具备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代理人的实质性条件,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员工,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保险营销员权利和义务难以界定。由于不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不享受公司的任何福利和津贴,而完全依赖业务提成,这被视为是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短期行为”的诱因。
王建表示,保监会正在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