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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获悉,今年以来,天津市个人出租房屋户数呈快速增长趋势,一季度全市在册个人出租住房74155户,比去年增加1.2万户,出租住房累计收入1.1亿元,累计征收税款538万元。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出租房屋者未登记纳税,近期地税部门将会同公安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出租房屋纳税分为两种
据介绍,个人出租房屋纳税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的5%综合税率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每月租金1000元只缴50元税款。二是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各项税收:应纳房产税=房屋租金收入×12%税率;应纳营业税及附加=房屋租金收入×5.5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房屋租金收入-已纳房产税-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10%税率,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元)×10%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应由出租方缴纳各项税收,如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由承租方纳税的,也可由承租方代出租方缴纳。纳税人应每月申报纳税,也可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出租住房检查开始
据介绍,虽然天津市房屋租赁业管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相当多的出租住房户隐瞒租房事实,逃避应纳税款。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营造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近期地税部门将会同公安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对全市出租房屋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偷逃税款行为,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依法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