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著名流行乐队“甲壳虫”旗下的公司控告美国苹果电脑公司的商标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5月8日,英国高等法院判定,苹果公司败诉,苹果电脑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将继续照常经营。
在双方的第三次交锋中,法官认为,乔布斯旗下的苹果电脑公司的产品所使用的“苹果”标识代表的是整个公司的品牌形象,与音像出版公司苹果公司并无冲突,苹果电脑公司并没有违反协定;iTunes商店只是销售音乐,并不创作音乐,而苹果电脑公司对其“苹果”标识的使用只是出于推广服务的目的,并非针对特定艺术家、乐队或歌曲。苹果公司无权制止苹果电脑公司的iTunes音乐商店的营业。
这场官司要追溯到今年3月份。成立于1968年的苹果公司把苹果电脑公司告上了英国最高法庭,该公司认为,苹果电脑公司的音乐下载服务iTunes,侵权使用了“苹果”标识,违反了两家公司在1991年达成的协议。
法庭宣判后,苹果公司认为“这个结果是令人失望的。”该公司法律代表表示要提出上诉,并称,1991年的协议明确指出,只允许苹果公司继续使用“苹果”标识出版音乐产品,苹果电脑公司并没有这个权利。苹果电脑公司则表示,iTunes音乐商店的音乐下载量目前已经超过了3亿首,但却没有一首“甲壳虫”的。苹果电脑公司希望能和苹果公司展开合作,将“甲壳虫”的音乐也搬上互联网。
苹果公司的商标上有一个青色大苹果。苹果电脑公司首席执行官乔布斯是“甲壳虫”乐队忠实的歌迷。他在1976年成立当时还名不见经传的苹果电脑公司时,也使用了苹果的图案,随后,两家公司官司不断。1991年,苹果公司曾从苹果电脑公司得到3000多万美元的庭外解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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