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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证监会对《中国证监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作出了重新修订,并于今天发布。《办法》赋予了发审委员会新的权利,不仅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还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另外,暂停了一年多的股票发审委员将于本月15日重新披挂上阵。
据了解,新修订的《暂行办法》除了将过去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改为“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名称进行了调整之外,还有两大亮点。
首先是增加了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别程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新《证券法》为上市公司融资开通的一个新渠道,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提供了工具。鉴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方式和投资者要求方面有别于公开发行,在信息披露形式和内容、发行时机、定价基准日、发行对象选择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次发布的《办法》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设定了特别程序。
其次,完善了发行人接受询问和委员提议暂缓表决的制度。主要是围绕提高审核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委员与发行人和保荐人的正常沟通渠道、规范在审核工作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程序等问题。
另据记者了解,暂停了一年多的股票发审委员将于2006年5月15日重新披挂上阵。当天将召开2006年第一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7名发审委员将对长江电力(发行认股权证)进行审核。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修订《暂行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好发审委的作用。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设定特别审核程序,是根据非公开发行的特点作出的制度安排,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委员审核内容的简化和审核责任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