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强制三者险费率、条款、限额等问题,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西方国家机动车辆强制责任保险领域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通过对其先进理念和技术的分析,我们可以正确评价机动车辆保险的各项风险因素、改进我国汽车承保技术、提升车险市场整体发展水平以及发挥机动车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汽车保险最早诞生于英国,迄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发达国家汽车工业发达,因而汽车保险业发展也日趋完善。汽车保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其保费收入占财产保险收入近一半以上,它已成为发达国家的一大产业,被各国政府所重视。
其中,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几乎成为所有保险业发达国家汽车保险的一大共性。
在强制三者险费率厘定方面,国外保险公司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是费率自由化。即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各保险公司自己决定汽车保险的费率。
自由化费率的优点就是使保险公司的利润合理化,让利于广大消费者。当然,即便各保险公司之间汽车险保费存在竞争,也总是限定在一个理性的尺度内,一旦出现恶性竞争的苗头,许多保险公司就会自动退出。这让保险监管当局十分头疼,同时也是一种挑战。
此外,多数发达国家还制定了配套的“汽车保障基金制度”,其目的就是保护没有投保、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无法赔付等情况发生时,救助被害者。
德国:汽车保险分等级
德国保险公司往往将汽车保险分为不同等级,作为核定保险赔偿率的依据。当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做法。也就是说,等级越高,说明这种车出问题的概率越低,保险赔偿率就越高,如果事故后保险赔偿金额一定,保险等级高的车事先缴的保险费用就相对少。以大众POLO为例,根据德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和保险公司的评价,这款车的保险等级定为10级,每年只要缴700马克保险费就够了;而同类级别的车一般为13级或14级,要缴1300至1400马克。
所以,据此而定的汽车品牌保险等级在国外早已成为消费者选购汽车时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而国外各大汽车厂商为了保证品牌的市场占有份额,也纷纷把这些问题作为技术课题着力加以研究解决,以提高自己产品的保险等级。
德国新手的保险费按260%计算,然后逐年递减,最低可减至35%,但是前提是不出事故。一旦出了事故,第二年的保费率会提高大约50%左右。这样的政策一举两得:鼓励了驾驶员安全驾驶,驾驶员少出事故,又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赢利。
加拿大:风险控制细化
加拿大汽车保险的风险控制意识可以说非同一般。自身过失车祸产生的不良记录、容易被偷或常涉及车祸的产品、经常更换保险公司等都会对保险的费率产生影响。参加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一般才能给予团体保险优惠,至于其它优惠几乎不可能。
加拿大的汽车保险计费限制还包括上班用车保费高于周末用车,城里生活的人保费高于在郊区生活的人,成家的人保费高于单身等等。风险控制已经非常细化。
荷兰:服务赢得客户
在荷兰,买车的地方都可以代办车险,而且保险公司的分支也很多,投保很方便。如果买二手车,双方只要到保险公司把保险转成新的车主的名字就可以了,即时生效,没有任何其他的过户手续。保险费是按天算的,可以随时终止随时开通。
美国:将理赔诉诸保险公司
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汽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1927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1956年纽约州也立法实行强制保险,次年,北卡罗纳州也通过相应法律。从此,汽车强制保险开始在美国盛行。
美国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是由《赔偿能力担保法》演变而来的,而且使《赔偿能力担保法》的最终立法目的更加具体化。《赔偿能力担保法》仅要求汽车使用人提供赔偿能力的保证,但汽车强制责任保险法强调,保险是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最佳保证。
另一方面,美国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因为车祸导致本身受伤害,可归责于同样驾驶汽车的他方时,如果他方无赔偿能力者,与其控告他方以求取得不确定或不充足的赔偿,不如诉诸于保险公司。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险费,就可以获得充足和确定的赔款。1957年,新罕布什州首先立法将此概念付诸法律,由于实施效果比较理想,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此外,美国汽车保险中一大特色就是所谓的无过失汽车保险,即在车祸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放弃对车祸过失责任归属的争议,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给付。1970年,马萨诸塞州首先通过了无过失汽车保险的立法,率先实施此制度。无过失汽车保险包括完全无过失、修正无过失和附加无过失3类。
需要指出的是,无过失给付不包括财产损失(财产损失通常限于汽车损失),倘若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所造成,该受害人可以就其损失部分直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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