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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八年的发展,当前证券投资基金业要继续纵深前行仍然面临几个绕不过去的“坎”,亟待突破。
从基金产权制度改革入手推进中国基金业的改革和创新
产权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基金行业继续深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基金治理结构的改善很大程度上需要产权改革的配合。基金业是类似律师、会计师行业的知识服务性行业,不需要依赖过多的物质化的固定资产,更多的还是依靠人本身的知识、智慧和技能。
从国外成熟市场发展情况看,很多基金公司实行合伙人制度,基金公司实行员工持股是公司和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通过所有权价值产生的激励机制能吸引和留住最优秀人才;基金管理组织结构的扁平化,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组织和基金管理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范围和程度,隐藏风险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组织与基金管理人员的风险收益完全正相关,使两个经济主体的风险收益保持最大程度的对称性。
从基金产业发展规律出发,合伙人制度和员工持股等混合所有制应是可以考虑的适合选择。当然,从严格意义上说,目前这样做还存在一些法律法规障碍,但相信随着基金行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和探索,会在产权上为中国基金开辟一条新路。
摒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成本高的弊端,大力探索其他基金形式的发展
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和理财制度,公募基金只是形式之一,并非基金形式的全部。造成当前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中落后者生存危机的原因固然很多,但运行成本高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固然需要行业和公司去降低运行成本,但同时运行成本低的其他基金形式显然在这个竞争中会取得成本和效率优势。私募基金就是代表之一,虽然它一直没有走到“阳光地带”,但其一直存在,也是我们不能漠视的事实。
在新“两法”精神的统领下,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应该更加市场化,并寻求在现有共同基金发展基础之上的真正本质性的创新,包括外汇基金、期货基金、专户理财和私募基金等等。在新《证券法》中,通过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方式预留了混业经营、融资融券、国有企业买卖上市公司股票、非现货交易以及衍生产品的发展空间。其实在目前的基金法中,我们已经看到了业务创新的政策活口。例如第102条“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第103条“通过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等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适时修订和补充现行基金法的内容是可以期待的,私募基金的阳光化将为整个基金行业带来制度性的激活。
挤压“泡沫”是基金业持续真实繁荣的常规性工作
最近以来较大的基金“赎回潮”固然有股票市场本身上涨及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投资者市场行为的原因,但在笔者看来,也未尝不是对原来基金发行“泡沫”的纠正,有的是原来单个基金发行量巨大的规模回归,有的是对当初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匮乏情况下的投资回归,有的则仍然是一般基金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认识导致的行为。
数年前笔者在基金发行一片繁荣时就提出了“基金发行泡沫”的概念。这里必须明确的是:衡量是不是产生泡沫,并不在于发行量多了还是少了,而在于基金发行给了谁。如果发给了“无效投资者”或者“无效客户”———这些机构或者个人并非出于本意要介入市场,而是迫于行政干预、非基金本身收益利益利诱等非市场因素购买基金,这就很可能含有很大的“泡沫”成分。
当前已经出现的单个基金体量极度缩小的情况,某种意义上也是规模“泡沫”的萎缩,只是有的是当初发行原因导致的,有的是经营以来业绩自身导致的投资者大撤退。潮水退了才能看得见沙滩上的东西,这对整个行业未尝不是好事。目前监管部门拟组建专门的市场营销监管部门,可以说是明智之举。
公司型基金的出现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公司型基金在不远的时候一定会类似于当时开放式基金的出现,有争议但又石破天惊。因为:在对投资者利益保障方面,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对弱势基金公司的冲击,也是很明显的。公司型投资基金结构上的特点是“董事”的存在,美国的公司型投资基金董事除有权以多数表决方式批准投资基金与“投资顾问”或主承销商订立的合同条款外,还有权终止投资基金与投资顾问所订立的投资契约。而当前我国基金的买方市场化已经十分突出。
从世界范围来看,基金规模占绝对优势的美国,公司型投资基金占据主导地位。笔者曾提出开放式基金是基金先进形式的论点,公司型基金的出现是不以意志为转移的趋势。尽管我们当前在法律法规上还不成熟,但对一个庞大的基金市场而言,基金靠契约型一条腿走路是肯定不够的。当前,已经有个别基金管理公司的一些行为或产品在力促公司型基金的萌芽或雏形,这就是“星星之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