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每个月吃低保只有305元,但有些人宁愿过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的日子,宁愿每天只吃两顿饭。夏天,上海的气温飙升到38℃,打听到附近超市正在搞促销,于是在烈日下排了近一个小时的队,买30只鸡蛋,便宜3块钱。
如在街上做“协警”,穿一身黄颜色的制服,每天分早晚两头工作,总共是6个小时,取消低保305元,每月发800-900元工资。如此的好多种职位是向这些具有上海户口的失业群体敞开的,随到随做。可是,好多上海人不愿去,那风里雨里的,太辛苦,还是坐在家里看电视、不劳而获得305元开心。这种不劳而获者上海少说有几十万。
社会上出现一边吃低保一边又不愿去工作的“懒汉”,折射出我们政策上的一些漏洞。
拒绝就业不得享受失业金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了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此,那些只想靠失业保险金混日子的“懒汉”们戴上了“紧箍咒”。
其中第二十条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职业介绍与职业指导,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应证明。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决定其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退出失业登记后需要申请就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上海出台这一法规,和之前上海滩上发生的一起“懒汉官司”有关。
上海的“懒汉官司”案
几年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下岗人员李平夫妇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塘桥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希望街道办给予社会救助。街道办给予李平一家三口每人每月205元的社会救助款。
街道办因李平夫妇有工作能力,曾先后三次为他们介绍工作,其中两次是干马路清洁工,一次是当保姆,李平夫妇不去。日后,李平夫妇又去街道办询问社会救助,希望每月都能领取社会救助款,这一回,街道办没有满足他们的要求。李平夫妇携幼女,一纸诉状把街道办推上被告席。浦东新区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上海法制报》刊登了市民政局干部朱希峰写的文章,标题是《救助并非养懒汉》。文章发表后,引起了较为强烈的社会反响。此篇文章惹恼了李平夫妇,李平夫妇携幼女将作者和《上海法制报》推上被告席,要求两被告就《懒汉》一文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浦东新区法院对这一名誉侵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李平夫妇认为,《懒汉》一文有以下几处严重失实:文中称原告夫妇“从经营水产到做服装生意,夫妇俩屡屡受挫,最终停止了营业”,事实是他们夫妇从未做过服装生意,而且并非屡屡受挫。文中“街道办给予了李平一家三口650元的社会救助”失实,事实上他们只领到615元而根本未领到过650元。文中“去年年底,李某两次向街道提出社会救助申请”失实,事实是他们夫妇取得615元救助款后,希望此后能按月领取救助款,而街道办没有按时发放救助款他们才提起行政诉讼,他们12月底到街道办只是询问情况,并非两次申请。
最后,原、被告双方把争议的焦点聚集在了《懒汉》一文标题上,李平认为文章称自己为“懒汉”,损害了自己的名誉。
《懒汉》一文作者在法庭上辩解,《懒汉》一文中的“懒汉”并不带有“侮辱”的色彩。按字面解释,懒汉是对某些“不勤快或者逃避工作、责任、义务的人”的一种概称,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理论与实践中,“懒汉”常常被用来泛指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想自立而躺在政府身上要救济的人。从某种程度上讲“懒汉”属贬义词,但用在文章的标题中,只是一种泛指,它并没有专门针对原告,也不存在污辱。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比起懒汉一词,可能“懒虫”、“懒货”、“懒鬼”才具有侮辱色彩。
法院认为:被告朱希峰《懒汉》一文,是根据浦东新区法院审理的李平一家诉街道办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的情况而撰写的,文中有几个细节与事实有出入,并非根本性不实,对原告的名誉没有影响。文章标题是为了宣传一种政策,树立一种观念,警示一类行为,仅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客观揭露,并无污辱原告人格的故意,文章内容也没有直接指原告为懒汉,因此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平夫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平又向上海第一中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的“参加公益劳动”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广州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正式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有能力但未就业的低保障救济人员,须参加公益劳动,每人每周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3个半天(10.5小时)。每月两次不参加公益劳动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将受到包括不批准低保等处罚。
广州市民政局福利救济处处长陈云嫦表示,《规定》突出了权利和义务对等,低保人员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也应该回报社会。其实要的只是一份心,尽力了就行了”。公益劳动不是歧视,相反给了低保人员一种精神慰藉,能够让他们产生社会价值感,并且通过彼此间的交流沟通了解社会。因而,在公益劳动的内容中,不仅仅有劳动,也包含参观、学习等内容,让低保人员生活丰富、内心充实,增强就业能力。
各方评说“治懒”规定
持赞成意见的市民认为这一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边领低保边打地下工”和“养懒汉”的情况。
在太平洋电脑城上班的一位周先生说:“在美国有免费公寓住的低保人员,政府规定他们每个月必须完成一定小时数的义工,同样带有强制性,当然也会根据身体状况安排。低保人员做义工,这是正常的。”
于大江律师说,低保政策也就是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一种在失业的情况下,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障金,低保这一权利与公民参加公益劳动这项义务是两件事,不应捆绑在一起。虽然客观上有些低保人员偷懒,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是这样。强制公益劳动,好像低保救济是“白拿”的,需要用劳动来交换,这是错误的。“困难群众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这是应该的”。不妨将公益劳动变成一份工作,雇佣一些低保人员,使一些低保人退保。“收入一定要比低保救济金更高,工作才有吸引力,这样比较人性化一点”。
中国社科院一位专家则建议,成立低保对象的社区公共服务组织。他认为,通过组织化管理,参加公益劳动的对象被严格限制为有劳动能力者,从而杜绝了侵犯老人和未成年人正当权益的可能性。低保对象还可以通过组织行动进行维权,提高社会谈判能力,以公益劳动为借口向低保对象无偿转嫁市场性劳务的行为会受到集体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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