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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1月1日起,《天津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正式施行。据悉,这是天津市就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制定的专门政府规章。它将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明确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依法对全市范围内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服务消费场所和物流服务场所经销的商品进行质量监测。监测的商品包括,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集中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测的其它商品。这为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对经多次监测发现质量不合格商品实行终身退市监管奠定了基础。办法要求经营者、市场主办者要积极配合市工商局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经营者要无偿提供监测样品,如实提供相关票证、进销价、存货地点、存货量等监测需要的证明文件、资料信息,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对给商品质量监测设置障碍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惩。同时,为了保证监测工作的公正性,办法赋予了经营者、生产者对其商品质量监测结果申请复检的权利。也就是说,经营者或者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另外,为了防止不合格商品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要求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商品检验结果送达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汇总分析商品质量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要求经营者依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监测公示信息,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商品,对已经销售的,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召回并报告辖区工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