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帮助困难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昨日推出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
为帮助解决职工家庭困难的实际问题,适当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职工被纳入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户口簿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支付配租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和《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提取住房公积金。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凭《就·失业证》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携带提取资料到所在单位核实,开具《提取申请书》,集中封存户职工直接到集中封存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请;然后携带提取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手续。最后凭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部或分中心加盖业务受理章的《提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支款手续。
单位欠缴公积金且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市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的工资标准,要求欠缴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缩短贷款办理时限。抵押担保贷款办理时限由过去19个工作日缩短为17个工作日;质押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由13个工作日缩短为11个工作日;保证担保贷款的办理时限由18个工作日缩短为16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