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2006年1月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即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上调至1600元,但由于不少单位是“当月工资、下月报税”,有的单位是下发薪即今年12月份的工资明年1月份发,这些情况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纳税?记者昨日从市地税部门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发出通知,纳税人从下月起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方按新“起征点”计税。
工资啥时发啥时计税
据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中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1600元。在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天津市费用扣除标准为12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是说,工资发放的日期在什么时候,就按当月的扣除标准来计算个税。
年底加班奖先进奖如何计税
另外,由于临近年底,不少企事业单位开始给职工发放年终奖及半年奖、季度奖、先进生产者奖等各种名目的奖金。本报不久前报道过,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年终奖可以由过去的集中计税改为分摊计税,那么,其他名目的奖金该如何缴纳个税?对此,市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解释说,“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计算的适用,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特指全年只能采用一次,而不能两次以上使用。年度内发放的其他一次性(或称数月)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和各种名目的项目奖金如加班奖、先进工作者奖励等,应当全部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一年内有多次发放数月奖金行为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次。
据悉,年薪制下的奖励年薪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算办法不再仅限于企业经营者,而是扩大到单位所有雇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双薪”即第13个月的年终奖励工资收入也可以进行合理分摊。而国税总局的这一规定,对实行绩效工资制的单位也是一种税收政策的支持和鼓励,避免人为进行财务上分解收入或收入挂账的虚假现象发生,企业可以堂堂正正地到年终视经营效益考核员工,予以奖励并据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