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明年1月起,我国个税起征点将调整到1600元。由于临近年终,不少单位即将发放年终奖金,不少人想了解年终奖的个税计税标准,究竟是以1200元扣除标准计算还是按照1600元标准计算呢?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年终奖金由过去集中计税改为分摊计税。天津市个税“费用扣除额”分三个阶段: 2005年6月1日前为1000元;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1200元; 2006年1月1日以后为1600元。
据介绍,职工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单位全年的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和实行年薪制、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员工的奖励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调整后的计算方法是,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视两种不同情况采用适用公式计算。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天津市个税“费用扣除额”分三个阶段: 2005年6月1日前为1000元; 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为1200元; 2006年1月1日以后为1600元。
例如,王某单位决定将于2006年1月对所有员工按工作业绩发放年度奖金,王某当月工资收入3000元,而取得年终奖金12000元,所以当月的个人所得税=( 3000-1600)× 10%-25=115元。由于当月王某工资收入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再来看看年度奖金的个税适用税率: 12000÷12=1000元,此1000元即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再扣减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为25。张某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 12000×10%-25=1175元。与之相对应,原规定下的应纳税额为: 12000× 20%-375=2025元,新规定比旧规定优惠了850元,张某2006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5+1175=1290元。
但是,如果王某每月工资收入是1000元,与标准费用扣除1600元相比差600元,那么年度奖金12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先拿出600元予以弥补,余额部分再平均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所得额= 12000-600=11400元,除以12得950元,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25,故应纳税额=(12000-600)×10%-25=1115元。
各项年度奖金分摊计税一年只能用一次另外,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纳税人自今年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将一次性奖金或一次性奖金减去“差额数”后的余额再扣减费用扣除标准,而是直接将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因为费用扣除标准已在当月雇员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过,故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