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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于11月8日至9日在天津召开,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研究领域的知名专家,国内学术界专家、企业家等300余人会聚南开大学,围绕公司治理改革与制度创新进行广泛深入的交流研讨。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德国波恩大学教授莱因哈德·泽尔腾,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应邀参加了本次国际研讨会,并被天津市人民政府聘为“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
各路精英还就加快滨海新区建设中有可能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研讨。
研讨会围绕“公司治理改革与评价:国际化挑战”这一主题,设置了“公司治理评价与国际化论坛”、“治理结构论坛”、“治理机制论坛”、“金融机构治理论坛”、“治理环境论坛”、“公司治理与法律论坛”、“欧盟经验与中国公司治理改革和实践”、“实验经济学与公司治理论坛”、“公司治理实践”等9个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就“公司治理与管理创新的互动”、“公司治理评价及其对企业绩效影响”、“国际化中的机构投资者的治理行为”、“集团治理、跨国公司治理、网络治理”等学术前沿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研讨。
本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由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国家自然基金委管理科学部等单位协办。
在试验中推进博弈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莱因哈德·泽尔滕
莱因哈德·泽尔滕,现为德国波恩大学教授,1994年因其在“非合作博弈理论中开创性的均衡分析”方面的杰出贡献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博弈论、试验经济学、有限理性和行为经济学。
在本届公司治理研讨会上,年逾古稀的泽尔滕教授精神矍铄,思维敏捷,把高深的博弈理论阐述得通俗生动。首先澄清了什么是博弈。他说,博弈不是赌博,博弈理论是让大家对发展战略、逻辑的内在联系进行深刻思考,并不是获得经济上的实际利益。社会科学、经济学、政治学、生物发展理论等都是博弈理论的应用范畴。
泽尔滕用两个案例介绍了其公司治理的探索性实验研究。在这两个不同的实验中,博弈双方是否合作都可以在不同的水平上达到均衡。他认为所以无论是合作性的博弈,还是非合作性的博弈,都可以在实验中达成理论框架上的平衡或者均衡。而且他还介绍他曾做过若干次这样的实验,同样能够看到这种均衡现象。他还举了美国电信委员会的例子,该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对频率资源进行拍卖,由于引入竞争与博弈,该委员会的收入从5500万美元提高到6亿美元。泽尔滕介绍说他的实验室也给公司提供有关咨询工作,在拍卖方面也提供了很多的咨询。他说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例如进行拍卖或者组织拍卖的操作过程中,只有博弈理论就不够了,还要进行一些具体的实验。
在谈到与中国和天津的合作时,泽尔滕说:“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和中国的接触非常多,我计划以后经常到中国来。现在,南开大学和同济大学各有一个以我的名字命名的实验室和研究所。既然建立了这两个研究所,我就有责任有义务把研究往前推进,我会经常来看看这两个实验室在科研方面的进展,我也希望今后这两个所之间有频繁的交流,推进中国在这一领域中的科研。”
公司治理中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
第三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不仅吸引了诺贝尔获得者的关注,还吸引了众多国内著名学者。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张维迎教授作为近年来的经济新闻人物,再一次在本届研讨会中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
张维迎主张公司治理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公司治理主要是市场的问题,而不是政府的问题。”在制定公司治理法规上,政府要做的事情主要是减少交易成本,而不是增加交易成本。不要太多期待政府制定的规则,而忽视了市场的力量。公司治理在某种层面上应是企业的主动行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规则,在制度上加以引导,但不要用行政的力量去干涉或推动。
对于管理层的显性激励与隐性激励的问题,张维迎也有其独到的观点。他说:“过去因为中国经理人激励不够,产生了很多隐性激励,但隐性激励是不合法的。我们现在还没有解决显性激励问题,隐性激励因为法律问题都暴露出来,甚至导致一些有为的企业家纷纷落马,所以我们应考虑下一步该怎么办。在消除隐性激励的时候,能够让显性激励替代。”
张维迎对国内目前公司治理上的一些误区进行了抨击。张维迎认为,国内现阶段的公司治理假设里有一个很不现实的观点———“小股东总是对的”。但事实上,小股东不知道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不能说小股东的意见都必须遵从,这是中国现阶段很值得重视的问题。
张维迎还强调,中国企业在公司创造价值和财富分配方面,不可能一步走太远。尤其要考虑中国公司的治理,上市公司的治理一定要与中国整体的法律环境相适应,否则很多的公司都会出问题。
对于独立董事的问题,张维迎强调说:“大家不要对独立董事寄予太大的希望。如果一个人在公司没有利害关系的时候,我们让他比有利害关系的人更关心这个公司是不现实的。也许有少数人能做到,但大部分人做不到这一点。”
尊重小股东权益提供发展空间
亚洲公司治理协会秘书长吉米·艾伦
吉米·艾伦先生在演讲中首先明确了“股东能动主义”的含义,他认为股东能动主义关系到股东改进公司治理的每一个行动,以确保公正对待每一个股东,并提升公司价值。
他分析了导致能动主义的因素:规模:股份大于5%,10%,15%的少数股东越来越多;投资哲学:人们越来越相信好的公司治理和收益之间的联系;外部压力:对年金基金不断上升的期望,基金管理者作为信托机构要为收益人和客户服务。
然而事实上,很多现象并不乐观:亚洲大部分公共基金并没有被治理能动性所激励,大部分研究性机构投资者对于公司治理没有明确政策,公共平衡投资者都是短期行为,协议只是意味着下一阶段指数的问题,财政机构的利益冲突经常会阻止积极的协议签订。
目前在中国存在少数股东可以投票反对公司建议的现象。财经类杂志也只是少数投资者的代言人。他认为这些现象都有待解决。
吉米·艾伦认为市场应该对投资人负责,要靠法律规定和公司治理来规范市场,少数投资人应该有知情权,能够有足够的信息获得权,他举例说很多地方的投资人在投资14天之前才能获得相关信息,而在有些亚洲国家在提前7天才能得到相关信息,这些问题说明保证小投资人的利益是必须的,他认为至少应该在投资前21天让投资者得到更多的信息披露。
除此之外,他呼吁尊重小股东的投票权,比起举手表决的方法,他更倾向于投票的方式。另外,他呼吁必须要充分保护少量小股民的利益:“他们也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他们应该有投资的渠道,他们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护。”吉米·艾伦希望依靠市场的力量,充分给小股东和小的机构投资者足够的空间,让他们也在公司治理投资项目中有所作为。
管理者应参与企业利润与风险分配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
因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经济激励理论而获得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詹姆斯·莫里斯教授也应邀参加了第三届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这是他首次参加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他认为真正的公司治理是公司能够不断发展的基石。
莫里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中国经济自有的特色正在推动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各种因素中,对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起最直接推动作用的是与利润直接挂钩的奖励制度。在这一点上,中国的做法与以往相比有了显著改善。当然,这里所说的奖励制度的对象范围应该是十分宽泛的,不仅包括企业的管理层,更包括企业普通的员工。
在讲到出资方如何控制管理层时,莫里斯说,管理者应参与企业利润和风险的分配,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理想的薪酬改革应该是,任何企业中管理人员的薪酬都应与公司的运营情况挂钩,参与企业利润的分享,而不是给予一个固定的数值,尤其是国有企业。否则经营者就会失去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和最佳业绩表现的动力,而国有企业的效益也不能得到提高,竞争力也会大大减弱。
莫里斯还提到了在公司治理中投资方和高管人员的保障体制问题。他认为,公司治理过程中要引入保障或者保险的体制,这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他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高管人员如果尽职尽责,经营风险肯定会降下来。但我们还要考虑到,市场风险总是有的,有的甚至是不可控的。跟开车一样,开的时间越长,在路上出事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一个管理人员如果承诺做了一件事,绩效考评做得也可以,就要给相应的报酬,尽管出了问题也要给,这就是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问题。”
将行为经济学研究引入公司治理
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教授杰克·莱·克莱齐
来自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的杰克.莱.克莱齐教授,主要致力于企业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研究。他将行为经济学研究方法引入了公司治理研究。克莱齐说,行为经济学到今天已经有25年的历史了,但到今天还有很多经济学家没给予充分的重视。行为经济学中有很多是值得研究,与其他学科是相通的。比如,目前很多人在把雇员、企业的不同文化背景的因素也考虑到公司治理中去,这与一个公司绩效的成功与否是紧密相关的。
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克莱齐提到要兼顾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这在雇员的行为上就有体现。雇员在寻找工作时,往往只关心工资、收入是多少,并不太关注他们的养老金等长期的社会保障福利。往往有些人选择工资高,福利少的企业,而放弃工资低而社会保障多的就业机会。事实上他们这种选择是为了保证现在的利益,而放弃了未来利益。利益取舍问题也会在公司治理中出现。所以在公司治理中要制定冲突解决方案,兼顾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就讨论管理层、企业领导人对企业影响的问题时,克莱齐认为要用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制约人、激发人。他说:“公司做决策时一般是集体做出的共同决定。但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说,这个决定最后还是由一个人做出。所以企业决策不管是一个人做出的还是集体作出的,领导人所起的作用十分重要,通常情况下,一个人起的作用比团体的作用还要大。但这种情况是否合理,个人行为到底对公司行为有多大的影响,还要做更多的研究,特别是公司治理领域。到底怎样是合理的、怎样是公平的,这都是有待研究的话题。”
就公司治理研究状况,克莱齐说:“第一,目前大多数国家公司治理的进程并不快,而且经常出现不公平的情况;第二,行为经济学对公司治理很有帮助。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或者群体的行为可以很好地让我们了解公司治理,也可以很好地改善公司治理,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才能使公司的管理有效。”
中国的公司治理:问题与机遇
摩托罗拉公司全球资深副总裁时大鲲
“我绝对相信公司治理有助于公司长远的利益。公司透明、进步的治理绝对有助于中国公司走向世界。”唯一以企业代表身份出现的摩托罗拉公司全球资深副总裁时大鲲在演讲的开始便提出要重视公司治理。
时大鲲建议中国公司要下定决心不要只注重对公司的包装:“公司治理不是表面上的工作,而是根本上取决于董事会本身人员的诚信问题。一个公司一定要公平对待包括股东、员工、客户在内的全体利益。”
时大鲲分析,亚洲公司治理存在多种形式,无论是哪种形式,最重要的原则是公平性,只有保持整体的基本利益,才能够赢得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他也指出了很多困扰亚洲企业成长的因素和面临的挑战,如基于机会导向的企业多元化;集团公司业务彼此交易;工作职责含糊;产权保护不明确;高负债比例;银行的监管效率不高;贷款的审查制度比较松散;绩效管理不到位等。因此他强调加强法律中介,金融行业的改革。
在今后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上,时大鲲预测:“21世纪,权利与价值会进行再分配。”他认为好的公司治理要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只有公平、透明、分配合理的公司才能实现成长,主动有效的董事会能够保证其健康发展。
说到中国企业问题时,他认为中国面临的不是表面转型,而是结构转型:“中国企业要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公司治理模式。”他认为中国企业要走出去求发展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善,如建立诚信的管理团队等:“中国企业需要赶快转型,这样才可以与全球性的公司竞争。”
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加强治理力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方星海
方星海在演讲中首先探讨了最适合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他认为在以市场为基础、上市公司价值由市场来判断的英美模式,以银行为中心、各机构之间互相牵扯制约的日本和德国的模式以及韩国和香港地区家族企业等模式中,中国最需要的是英美模式。
他从交易所角度分析了我们国家的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缺乏良好的股东积极主义和公司治理文化;缺乏成熟的受托责任的理念;使用法律手段实现股东自我保护机制不完善;公司控制权市场发展滞后,股权分置没有解决;董事会的有效性和独立性不足;管理层缺乏长期的股权激励机制。
方星海认为很多公司避重就轻,关键问题缺少详细的披露;信息披露经常不及时。少数公司董事会以各种借口延期披露。有时经常用临时报告代替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对于某些重大事件,不到最后时刻,不被要求披露时,不能主动披露;信息披露程序有不当的地方。有些公司以新闻报道代替信息披露。
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五个问题:募集资金使用不够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非常多,风险很大;并购重组总体来说效果不是很好;大股东(控股股东)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数量非常大;关联交易尽管日趋规范,但是问题还是比较多。
对于近些年上市公司取得的进展,方星海认为,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文件,对上市公司有规范作用,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的大致框架,但是如何加强执行,还是个关键问题,他希望证券市场要讲求公平、公正:“如何针对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更有效的上市公司治理办法,更多运用市场的力量,把上市公司治理搞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动态发展因素构筑公司治理体系
日本白欧大学经营学部教授植竹晃久
植竹晃久教授用日本本土长期停滞于萧条状态中的事例,引出公司治理体系的再建已经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不仅是日本,针对目前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公司治理变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课题。”
他分析了当今具有代表性的三种企业观:以股东为中心的一元企业观;重视股东和员工两方的利益和主体作用的二元企业观;以利益相关者的利害均衡为指向的多元企业观。他认为企业观不仅仅是一种理念,而是与企业方针决策和经营方法密切相关的。
在谈到对经营者的监控时,他给出两种基本模式:市场指向型的治理系统和制度指向型的治理系统:“这两种模式不是相互排斥的,只是根据不同环境条件而形成各自关注的重点和程度不同,应该被恰当地组合起来。”
随着环境的变化,制度本身不可能一成不变,植竹晃久博士认为作为企业制度之一的公司治理,在以下因素的变化前提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构筑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系: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中心的新技术革命和伴随而来的经济、产业的信息化、软件化;世界市场开放和企业活动的全球化;成熟经济的稳定化和顾客需求的多样化;少子高龄化的社会到来以及地球环境的保全和社会责任的提高等。
另外他认为现今关于地球环境保护和企业社会活动的经营体制的确立,越发重要起来:“唯有树立了对地球环境以及社会环境有益的、绿色的企业形象,才能被尊重。而单纯追求眼前利益而惰于考虑社会的、伦理的问题的企业,最终将由于莫大的损害赔偿的请求或信用的丧失,而被顾客抛弃。”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创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
“如果说《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就是优化公司治理的总章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用激情的演讲表明了他对新《公司法》的看法,他认为《公司法》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础。
他理解的公司治理有三层含义:公司治理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更是一种商业实践。制度安排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紧接着,刘俊海总结了新《公司法》的几大亮点:“新《公司法》弘扬了股东主权的理念。有利于推动股东权益保护运动,并有利于构建健康理性的股权文化。”
“新《公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他认为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规定了小股东的累计投票权;赋予股东对于内容违法、程序违法的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二个亮点就是实现了对董事长的革命,新公司法大胆地删除了“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的规定。并且今后董事长未必是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权范围为主持股东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在董事会表决时与其他董事一样平等地行使一票表决权,从而强化董事会民主决策。
第三个亮点是对股东会制度的激活,刘俊海说此制度明确了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当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监事会都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如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不用通过向法院等机构提起申请,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进一步降低了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启动程序的成本。
第四,刘俊海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问题,他认为独立董事一定要独立,并希望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的遴选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完善其问责机制与报酬机制,区分其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他还介绍说,监视会制度中也增加了弹劾权和签单权两项权利,并强调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善了职工监事制度。新《公司法》规定了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最低比例规定为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