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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李某在肯德基用餐后索要定额有奖发票,肯德基以公司不采用有奖发票为由向李某提供了手写发票,对此,李某提出异议,将肯德基告上法庭,要求其提供有奖发票并赔礼道歉等。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是山东省青岛市人。今年6月22日和8月23日,他先后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世纪联华店就餐后索要有奖发票,但得到的答复是,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现在不采用有奖发票,只能提供手写发票。李某提出异议,但收取了肯德基提供的手写发票两张。李某认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的通告》及《关于从事饮食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定额有奖发票的通知》,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奖发票,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有奖发票、就餐凭证或相应的单据,并在所属店面适当位置提示可开有奖发票的标识,同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庭上,被告天津肯德基公司称,自己是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按规定并非必须使用定额有奖发票,印制并使用手写发票是经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向原告提供手写发票是合法使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使用定额有奖发票问题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肯德基是否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有奖发票、原告要求肯德基在店堂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在消费者点餐付款后提供消费凭据等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等焦点问题展开了辩论。被告认为,肯德基有限公司作为饮食业有别于超市等零售业,因此不能为每位消费者出具打印就餐明细的收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原告在就餐时索要发票,被告为其提供了发票,表明被告已经履行了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另外,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使用定额有奖发票的通告、通知及补充通知的适用范围,是针对实行定额纳税的饮食业纳税人必须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并非必须使用定额有奖发票。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是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手写发票的印制及使用是经过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属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