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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证监会获悉,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证监会昨天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要求公司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察稽核的工作,一旦发现失职或隐匿不报,编造虚假评估的,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
证监会表示,基金公司应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各基金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认真进行自查。其中包括,公司股东有无变更以及有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被披露;公司股东是否存在被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股权有无被司法冻结或被采取其他强制司法措施。此外,还要对公司是否存在诉讼仲裁或是行政处罚等情况特别作出说明。
据记者了解,在这个过程中,督察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要按照要求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还要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涉及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证监会要求,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在监察稽核工作中应当以维护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一旦发现督察长及相关责任人严重失职、发现问题隐匿不报或者编造虚假评估报告等行为,中国证监会将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