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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日前公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并且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指引》要求,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此外,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指引》规定,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是独立董事。《指引》还就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问题也给出明确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