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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下发通知,确定天津市将于9月1日开始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据了解,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天津市将从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天津市将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据介绍,天津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下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