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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近来一些单位和职工询问单位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昨天,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明确指出,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防暑降温费应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据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人士介绍,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最高限额内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我市执行的最高限额为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的6、7、8、9月发放的每人每月45元,即天津市企业发放给职工每人每年180元的防暑降温费,允许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不是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