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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提高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2005年8月1日起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全市将执行统一标准,不再有地区差别。
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02元调整为333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292元调整为333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272元调整为300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262元调整为300元。
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将按以下标准调整:8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181.2元调整为200元,宁河县、蓟县、静海县由175.2元调整为200元;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补助费按调整后标准计发;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剩余失业保险金,以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界,8月1日后领取的按新标准计发。对于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