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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一直是天津市委市政府积极推动的工作之一。“营造平等竞争的法制、政策和市场环境,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落实政策,改善环境,引导私营企业体制、机制、技术和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被写进了中共天津市委2005年工作意见。4月27日,天津市召开私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就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企业家征询意见。来自房地产、机械、冶金、商业等不同领域的14位知名企业家应邀到会,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
在征询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天津市人民政府于7月1日出台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一份备受业界关注的政府文件,本刊记者就一些企业家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天津市有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出台倍受瞩目
记者:天津市如何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
有关负责人:《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于今年二月公布后,市政府领导立即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并深入、系统、具体地提出本市贯彻实施的意见。据此,本市成立了由34个部门组成的文件起草组,有关市领导主持了起草工作。经过近5个月的紧张工作,制定了该《意见》。四月底,市主要领导听取了文件起草小组的汇报,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工商业联合会,召开了私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了企业家对该《意见》的修改意见。该《意见》既遵循了国务院文件的精神,又吸收了北京、上海、广东、大连、青岛等地的做法,并注重与本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对过去的文件有衔接、有完善、有突破。可以说,该《意见》是目前本市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最全面、最系统、最完善的文件。
记者:市政府出台《意见》的目的是什么?
有关负责人: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全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找准问题,突出重点。以市场公平准入为重点,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以加强管理和搞好服务为重点,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以配套政策制度措施为重点,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障碍。三是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使这一文件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面真正发挥促进作用。
记者:该《意见》主要内容有哪些?
有关负责人: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实行市场公平准入;二是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促进直接间接融资;三是调整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四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五是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六是建立社会服务体系,加强引导管理协调。上述这六个方面,共提出80条意见。
支持企业融资完善财税政策
记者:在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实行市场公平准入上有哪些内容?
有关负责人:在两个方面,提出了19条意见。一是在经营领域方面,提出了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金融服务业等领域。二是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面,改革了企业经营范围核准方式、企业注册资本缴付方式、企业注册资本验资办法、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以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出资方式限制、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条件以及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等。
记者:该《意见》在支持企业融资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有关负责人:应该说,《意见》在这方面不仅贯彻了国务院文件的精神,而且与本市以往政策相比也具有很大的突破,主要从三个方面明确提出了建立融资服务体系,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是在金融机构服务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通过机制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投入。拓展非公有制企业实物资产抵押贷款,探索技术专利权、工业产权等非实物资产抵押贷款。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权明晰、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可尝试开办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同时还提出了适度扩大非公有制企业短期信用审批权限、积极开展职工持股信托等意见。二是针对担保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要创新融资担保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成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依法开展各类互助性融资担保。建立健全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对新开办的贷款担保机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及保证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三是提出了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仅明确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活动。而且首次明确提出了三点:要支持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海外上市、外资入股等方式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允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鼓励信托投资公司探索发行面向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非公有制企业股权信托计划;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积极支持骨干企业依法联合成立行业资产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吸纳民间闲置资金,使其转化为投资资本。允许企业法人与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公司,从事对实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这样,就使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由过去的“争取上市”一种渠道变为多种渠道了。
记者: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将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作为一个大的方面提了出来,这是以往没有的,您能否介绍一下?
有关负责人:的确,这是较以往文件的一个显著变化和突破。可以说,这些财税政策基本囊括了本市在扩大企业贷款及担保、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服务业发展、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等多方面的鼓励政策。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各区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持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企业技术创新、开拓国际市场、创业辅导服务以及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及大型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大型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对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准予税前扣除;支持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对已获国家驰名商标、市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新创国家、市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国家、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企业可以从成本中按照国家级、市级等次分别列支5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引导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记者: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与国有企业改革息息相关,该《意见》在这方面有哪些突破?
有关负责人:这也是本文件的主要“亮点”之一。“坚持政企、政事、政资分开,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多种经济平等竞争的环境”,这种提法在本市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文件中还是首次。而且,该《意见》明确,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对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解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对非公有制资本投入国家和本市鼓励、扶持类产业以及环境保护项目的,在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补贴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政策待遇;对企业改制后资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可以继续保留原资质等级,并给予两年时限逐步达到资质标准。
记者:那么,如何保证非公有制企业更好地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呢?
有关负责人:一是,对未改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企业,按照产权结构多元化、资本结构合理化、资产经营规模化、治理结构规范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其产权制度改革。二是,据实确认公有制企业资产。公有制企业实施改制前,要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改革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对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照财政部和国资委有关规定确认处理,据实确认企业资产。三是,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后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土地使用年度计划管理,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入股、出租和作信贷抵押;其生产经营场地在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政府决定需收回土地和拆除房屋的,要依法给予补偿。对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托管和分流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并达到一定比例的,按《天津市国有特困企业整体分留安置职工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四是简化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程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为公司、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履行变更登记程序,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专项许可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住所未发生变化的,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五是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对资产评估、土地使用权过户等各项费用,凡由政府行政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规范执行加强落实
记者:在加强行业协调自律、维护企业及职工合法权益有哪些规定呢?
有关负责人:首先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的协调、沟通、指导、服务职能。其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健全非公有制企业集体合同制度,并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再有,禁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摊派和乱拉赞助,取消所有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和授牌活动。今后举办全市性或行业性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免费评比活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准组织强制性监测和培训,不准强迫企业加入任何社团组织,不准强行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报纸杂志等费用,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购买指定的设备与接受服务。此外,加强对企业的投诉受理工作。受理投诉的部门要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接到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处终结并答复投诉人,最长不得超过20天。
记者:该《意见》在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有关负责人:主要是,加快咨询、评估、会计、律师、招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标准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中介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评估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禁止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管理事项转移给中介机构变相收费。
记者:除了上述内容,还有哪些新的内容?
有关负责人:比如,在建立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体系、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向集约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加快外向型发展、积极倡导公众创业等多方面,都有新的规定,而且很多都非常具体,这里不可能一一列举了。
记者:怎样才能保证该《意见》更好地贯彻落实下去呢?
有关负责人:这个问题很好。从目前看,主要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由二十几个部门分别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使这个文件有操作性,力争下半年出台;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的力度,增加政策措施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让全社会都知道它、了解它、用好它,同时,由有关部门加大对文件贯彻执行情况的组织、推动、指导和督察工作的力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