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规定,结合天津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政府同意,对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市内六区、北辰区、津南区、东丽区、西青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每小时3.17元调整为每月590元、每小时3.52元。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蓟县、宁河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10元、每小时3.05元调整为每月570元、每小时3.40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5.6元。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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