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4日消息,上海市财税局在6月1日下发各区县的关于花园住宅交易的纳税新政策:从即日起,针对花园住宅转让交易,依照增值额的大小不等,上海有关部门开始征收30%-60%的土地增值税;同时开征的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5%的营业税;如果花园住宅的用途不是自住而是办公,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33%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