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融资问题,改善我国金融结构,银监会正在酝酿今年下半年选取10多家“社区银行”进行试点。浙江宁波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义乌稠州城市信用社等有望成为首批入选“社区银行”的试点单位,这标志着我国社区银行开始实际的探索与尝试。在理论界,社区银行是被作为一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而提出的解决方案。事实上,由于社区银行的成立涉及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这一牵一发动全身的重大问题,因此对其的准确把握显得尤为重要。
一、准确理解社区银行
1、社区银行与民营银行
社区(community)概念的首倡者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认为,社区是指以地域、意识、行为和利益为特征的生活共同体。在国外,社区银行(communitybank)大都是指在一定地区的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设立、独立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中小银行。这里的“社区”并不是一个严格界定的地理概念,既可以指一个州、一个市或一个县,也可以指城市或乡村居民的聚居区域。社区银行并不是我们中文字面简单理解的位于城市社区的银行,凡是资产规模较小、主要为经营区域内中小企业和居民家庭服务的地方性小型商业银行都可称为社区银行。社区银行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扎根在民间,是从民间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金融机构。因此社区银行本质上仍是民营银行,特指一定社区范围内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和运营,以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为服务对象的、社区化经营的小型民营银行。
2、社区银行的设立更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我国关于民营银行的提法和争论早在1999年就已经提出,但从近年来我国的情况看,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将改造成为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民营资本的区分将不再重要;其次,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所有制歧视”已经转变为“规模歧视”,大规模的民营企业银行融资的规模很大,这都反映出,我国金融领域的主要矛盾已经不是所有制的矛盾,而是银行规模与企业规模的不匹配,要解决这一问题,设立社区银行是目前的现实选择。
通过引入社区银行,一是便于民间资本的进入和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因为社区银行的设立所需资本不高,另外如果社区银行经营不善,其他民间资本可以以不高的成本对其收购,这无疑对社区银行的经营形成一个市场约束;二是可以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提供顺畅的融资通道;三是可以解决我国目前资金运行中的“虹吸”现象,这主要是因为社区银行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当地社区;四是可以推动金融服务的差异化发展。目前我国的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市场定位都大同小异,社区银行以其独特的信息优势,可以根据企业和居民的个性化特征提供个性化服务,这对于推进我国金融结构的优化有积极意义。
二、发展我国社区银行的模式选择
银行业模式受经济制度决定,笔者认为,以市场导向建立的社区银行模式应该基本遵循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在目标上,应该以盈利最大化作为单一目标,兼顾社会责任;第二,在组织行为上,按照商业原则独立操作;第三,在信息披露上,强调公开和透明;第四,在金融安全措施上,政府财政介入的程度低。如果政府干预太多,即使是产权清晰的银行,也会由于政府权力的介入和干扰而导致关系贷款横行,形成所谓的“灰色金融”问题(例如日本、韩国的银行以及更严重的印尼的权贵银行)。
1、设立模式的选择
作为现有银行体制和结构中新增的力量,社区银行的建立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考虑在我国渐进的制度变革环境中,如何正确界定政府、监管当局、企业和银行关系的深层次问题,按照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相适应的企业目标把社区银行办成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现代化银行。
目前我国已先后设立了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112家城市信用社,以及数以万计的农村信用社。因此,对我国银行业来讲,引进民间资本,发展非国有民营银行的路径,既可以是“新设”,也可以是“改造”。可以通过民间资本参股的形式新设一些社区银行,但由于目前我国新设社区银行的法律法规尚没制订、对社区银行的金融监管尚无先例可循,稳妥起见,宜更多地采取“改造”的方针,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对现有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进行改造的方式,使民间资本获得进入银行业的许可证。在实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保证资本充足率、原有行政单位股份退出、股权分散和投资者与经营者严格分开等问题。
2、管理模式的选择
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既是社区银行等小型银行经营效率的保证,长期而言也是对整体发展模式巩固、完善的源泉。张维迎认为,企业产权安排中,不仅要使企业中最重要的成员拥有剩余索取权,从而解决激励问题,而且要解决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使真正承担风险的资产所有者来选择经营者。长期来看,中国银行业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持续提高的关键在于微观主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这不仅只是法律或形式问题,重要的是它建立了解决银行经营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基本框架及相应的激励机制建设架构。因此,我国社区银行的设立,在起点上设计并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以及监管规则是必须的。
社区银行的资本结构应当全部或主要由民间资本构成,当然在社区银行设立初期可以考虑由政府牵头入股,但须逐步退出。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监管与激励机制,保证社区银行经营行为的规范性与透明性。但必须注意到,由于社区银行具有公共品的性质,单靠产权组织制度相适应的监管与激励机制也并不够,还需要在社区银行内部与外部建立与治理结构相适应的监管与激励制度。
3、实施时机的选择
社区银行是一个严格按照市场机制来运作的银行,因而其发展需要一个适当的外部金融环境支持,具体来看,这些条件主要可以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良好的信用环境;(2)金融抑制较少;(3)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4)有效率的银行企业家市场;(5)完善的监管机制。如果严格地按照上述条件操作,显然在短期内中国还不具备设立社区银行的条件,一无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无成功的样板。然而,入世后我国已经逐步加快对外开放国内金融业务的步伐,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也应逐渐对内开放,让国内民间资本逐步进入金融市场,同样具有战略意义。
为此,迅速建立一整套适用于民营银行的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可供推广的操作性经验,让社区银行的发展在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下进行,就成为社区银行推广成败的关键。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性规范文件,并且明确表示欢迎并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入股中小商业银行,还允许在没有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市),根据情况由各类企业和居民个人投资者组建新城市商业银行,可以说,加上目前稳步推进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存款保险制度以及监管框架的初步完善,我国社区银行试点推广的制度环境初步具备。
基于上述考虑,我认为社区银行的推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切入:逐步推动对农村信用社的股份制改造;引进民间资本参股城市中小金融机构;考虑重新修订商业银行法;加紧制订相关配套监管框架。
(作者王爱俭系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博士生导师,长期专注于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理论、风险管理、金融改革战略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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