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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财政局获悉,昨天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相关补充政策。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住房,凡购买不满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符合天津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005年6月1日后,对个人购买的不符合天津市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非普通住房,购买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通知》同时对个人购买住房时间给予明确,规定以销售者在购房时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起始时间,以销售者在销售时取得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时间为终止时间,计算确定。对房屋购入原价的认定,以其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为准。对个人购买的非住房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对外销售住房,不得减免营业税;对个人承受非普通住宅,不得减免契税;对擅自变通政策、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给予税收优惠,影响调整后的税收政策落实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通知》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将购买住房对外销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当月,向同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房屋的坐落、产权人、房屋面积、成交价格信息。《通知》强调,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要严把“先税后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