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表态:按照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婴儿配方乳粉应禁止生产和销售。
国家标准委说,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标准为GB10765-1997《婴儿配方乳粉Ⅰ》和GB10766-1997《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两个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这是自“雀巢奶粉碘超标”事件发生以来,国家相关权威机构对“婴儿配方乳粉中碘含量”问题的首次公开表态。
据了解,相关质检部门已责令“问题奶粉”企业进行整改,并加强了相关产品的监管和检测。
事件回放
5月25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近期该省市场儿童食品质量抽检报告,其中知名的“雀巢”奶粉赫然被列入碘超标食品目录。目前该省工商局已通报各地,要求对销售不合格儿童食品的经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依法暂扣不合格商品;不合格儿童食品生产厂家生产的同类不同批次商品必须先下柜,抽样送检,待检测合格后才可重新销售。
6月5日,雀巢(中国)有限公司首次正式向消费者表示道歉,购买该批次奶粉的消费者不能退货,只能换货,且只能更换其他批次的金牌成长3+奶粉。
6月7日,在经历了消极应对——公开道歉——只换不退之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终于在退货问题上有所松动。雀巢表示,消费者如有退货要求,公司可予以办理。
雀巢与哪些法律法规碰撞
“超标但安全”的宣传和“只换不退”的道歉,是雀巢对中国消费者追问的所有回答。中国消费者有点急了:雀巢到底还要暧昧多久?何时懂得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的邱宝昌律师表示,雀巢在事发后的种种表现不能令中国消费者满意,比如“只换不退”的单方声明,就无形中减小了己方的责任,剥夺了中国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退货和赔偿的权利。邱宝昌历数了雀巢与中国数部法律法规的“碰撞”行为。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月8日的表态,我国现行用于规范婴儿配方乳粉生产的两个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适用于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和6个月以内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两标准中对于碘含量的指标要求均为每百克30微克至150微克。国家标准委明确说,婴儿配方乳粉中的碘含量超此范围均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而雀巢“2004·09·21”批次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外包装上标明的是国家标准,实测则达191微克到198微克。
碰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相关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碰撞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碰撞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相关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碰撞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碰撞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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