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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该办法调整了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降低了其市场准入标准,并明确允许有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这意味着财务公司获得了更宽松的发展空间。新办法颁布近一年,本市的财务公司发展状况如何,在新规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哪些新问题,近日记者采访了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赵玲,解读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功能更符合发展实际
财务公司是一种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设立主要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
“银监会在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借鉴国际良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对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做了重大调整。过去,许多财务公司由于方向不明,定位不清,严重违反国际上建设良好财务公司的基本规律和理念,最后到了破产的边缘。因此有必要通过沟通,确保新设财务公司从一开始就有正确的方向和目的,有正确的选择和决策。”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赵玲认为,较2000年颁布的管理办法,此次新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更具促进意义。
在2000年版办法中,财务公司被定位为“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该定位虽然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却与多年来财务公司的现实经营情况有很大差距。
不同规模分类管理
此次颁布的办法,将对财务公司重新定位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财务管理服务”。
“我认为,这个定位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改变以往财务公司的法律定性与实际运作相脱节的情况。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是通过对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提高内部资金、资源的使用效率,辅之以一定的投资、融资等手段,达到优化集团资源配置、改进现金流的目的。财务公司只能服务于集团内部,不能延伸到集团外部客户。可以说,财务公司是集团财务部的升华。”赵玲说。
“此次颁布的新办法提出了一个分类管理的思想。”赵玲介绍说,新办法规定,针对不同财务公司的规模、经营状况,赋予不同的业务范围。对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以上的财务公司,可以从事绝大部分业务,除了集中管理集团资金这一重要职能外,财务公司还可以经营一部分辅助业务。而对于一些涉及集团外的、风险较大的业务,如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向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等,则规定了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或5亿元、成立1年以上等特别审批要求,以起到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目的。
另外,为了满足电力、石油等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跨所有制的“四跨”发展的需要,此次颁布的办法,从支持财务公司和集团公司发展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者代表处,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无疑在今后能够更好地满足财务公司合理的业务需求,更好地满足企业集团“四跨”所带来的金融需要。
降低准入加强监管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74家,资产4500亿元左右。跟国外发达国家比起来,这一数据显得微不足道。据悉,在美国大约有1200多家财务公司,前25名财务公司总资产超过一万亿美元,在美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较大的财务公司如通用电器资本股份公司,若将其业绩单列,2000年利润高达52亿美元,占通用整体利润的41%,在世界500强的金融服务类别中,仅次于花旗银行集团,排名第二。可见,财务公司在我国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办法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最低限由80亿元人民币降到50亿元;每年总营业收入底线由60亿元降为40亿元,净资产率要求由35%降至30%等。这些准入要求的降低将催生一大批新的财务公司。据银监会透露,目前我国大约有6000户企业集团,涵盖众多行业,其中很多集团都有设立财务公司的愿望,不少已向银监会递交了申请。随着财务公司队伍的壮大,我国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也将得以壮大。
然而,赵玲处长指出,部分硬指标的标准调低并不意味着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门槛整体要求的降低。因为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进入这个领域必须要有过硬的资质。新办法中要求集团要具备较大规模的现金流,同时增加母公司注册资本、核心产业、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不良关联交易、母公司董事会出具救助承诺等几项要求。因为财务公司的运作深受集团产业背景影响,更与集团母公司紧密相关,上述要求是吸取了近几年财务公司系统、金融业中一些不良事件的教训,避免少数企业集团利用财务公司圈钱等行为的发生,同时排除一些无主业的投资型企业申办财务公司的可能性,防止其通过金融杠杆搞不当关联交易,一旦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系统金融风险。
引入境外投资者股份
除上述新增要求外,本次新颁布的办法还增加了一个更为重要的申办条件,那就是申办财务公司必须有境外战略投资者参股。赵玲说:“引入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绝对不仅仅是利用外资的问题。因为,引进合格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同时也引进了有金融工作经历,特别是有国外资金运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引进了国外先进的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甚至包括资金管理模型,在结构性产品方面提供技术、软件、模型,实现跨境的安全服务,使财务公司更好、更快地达到降低风险,达到拓展业务新领域和管理国际化的预期目标。有战略投资伙伴,起步就是高水平、高起点,就可以迅速发展,就可以瞄准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新版《办法》进一步强化了财务公司的集团内部金融机构的属性,对财务公司服务对象的范围做了严格界定,再次强调财务公司只能向成员单位放贷,只能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为加强监管的可操作性,《办法》不仅规定财务公司在申办时要报告成员单位名册,而且规定新增成员单位时要向银监会报告。对此不少业内人士都提出质疑,“财务公司既然是为集团单位服务的,其业务范围不能延伸到集团之外,那么它靠什么吸引境外资金呢?”对此问题,赵玲处长认为,“高额利润确实是吸引资金流向的一个决定性因素,但却不是唯一因素。在引进外资时,很多外国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第一反应是财务公司为集团服务,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效益有限。但在他们发现若投资财务公司,今后这个集团的兼并收购、发债、上市、重组以及很多资本运作的大手笔,都会给他们带来机会和收益时,就会愿意做财务公司的战略投资伙伴。因为其之所以称为战略投资者,就是不重眼前利益、而重点关注长远发展的投资人。”
另外,赵玲处长指出,财务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能够为天津市大型企业集团提供优良的金融服务。因此,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全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申办财务公司,更好地丰富天津市金融体系,使其日趋完善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