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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帷幕已经落下。然而会议过程中,政府高层发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调整、改革的声音却在人们心头久久萦绕。个税改革,牢牢吸引着广大社会阶层的目光。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当然,由于各国对所得的定义不同,个税的征税范围有所不同。以所得来源为例:无论所得来源是否合法,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均将其列入征税范围;而中国的应税所得不包括非法所得。再如,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应税所得均以经常性和连续性收入为主;而有些国家将经常性或临时性收益都列为应税所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一般情况下,税收负担很难转嫁。也正因如此,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国家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收体系都以直接税为主。个人所得税法自1799年创立于英国,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美、英、澳、加等OECD国家2001年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收入的平均比重为50.41%。我国个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从1994年的1.4%增长到2003年的6.5%。2004年,从收入规模上看,个人所得税已成为第四大税种,是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尽管如此,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虽然税收制度、统计口径有所不同,这一结构差异仍十分明显。可见,进一步加强个税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地位,充分发挥该税种的经济职能,从而改善我国的税收制度结构,改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将是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近年来,随着客观情况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一些问题的暴露,社会要求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在积极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问题。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已经在立法程序审议进程中。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将存在以下可能举措。
提高个税免征额是调整的首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透露,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制定出了个税调整“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标准”的初步方案。1980年9月,我国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当时制定的800元个税起征点一直沿用至今。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的中国,月收入800元的是富人标准,“万元户”象征着巨富。但在经历了近25年的经济发展后,这一收入水平目前仅处于低收入范畴。“劫富济贫”在起征点过低的制度安排下逐渐演变成了“劫贫济富”。统计数字表明,目前个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薪阶层,个体经营和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说明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的所得税并没有足额地收上来。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漏收,已经成为大部分非工薪高收入者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也使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非正常扩大。该标准显然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难以发挥个税调整收入分配的基本职能。这也正是最近几年人们对个税责难之声日甚的原因所在。目前,北京起征点调整为1200元,深圳则达到了17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提高免征额外,其他扣除标准的调整也已经提到日程上来。适当增加纳税人的保险费、教育、购房、赡养老人等等照顾纳税人特殊情况的单项扣除项目,并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税前扣除制度,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个税减免、扣除的标准划分越细致,则越有利于解决个人所得税“贫富倒挂”现象。以日本和美国为例,不只是老人孩子,连家庭主妇、残疾的弟妹,都可以作为赡养人口减免个人所得税。
个税课税模式,将由目前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的分类制向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转变。除了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采取相应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外,还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将其全年的收入纳入计税范围。分类制在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适合比较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资薪金收入外,显然无法满足对相对隐蔽、不易监控的其他收入来源的征税需要。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综合征收”一方面可以灵活地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水平,既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又尽可能防止高收入者偷漏税款;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征税成本。
个人所得税率的调整。最低档税率从5%降低至3%;最高档税率从45%降低至35%,用低税率带动经济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抓两头,放中间,在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同时,在月均收入3500-5500元之间不设细分档次,尽量减少和规避个税挤出效应。
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也是今年个税改革的重头戏。国外的成熟经验给我们以极大的启示。“与之则喜,夺之则怒”是人的本性。然而纳税人不是小偷,从“管理型”税收征管方式向“服务型”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已经是大势所趋。“服务型税务”首先就是要求政府树立以纳税人合法权利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只有通过提供便利的纳税条件,公开税收使用状况,加强税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自觉纳税意识才是提高税收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此外,还需要加强非工薪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力度,更好地保障工薪阶层的收入。锁定高收入行业,对高收入居民(尤其是行政官员和企业经理人)实行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需要具备内外部配套条件。以上预期目标很难一蹴而就,但最重要的是,改革反映了政府对民声、民意的回应,是我党“以人为本”执政方针的有力体现。科学的、公平与效率兼顾的个人所得税法值得我们共同期待与关注。(作者李冬妍系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