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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的证监机构申请冻结账户司法解释明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监督管理局作为申请人,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或者其他财产迹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个司法解释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申请冻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依据,被申请冻结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情况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解释明确,申请人提供的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下列材料:银行转账单复印件;财务凭证复印件;举报材料复印件;交易记录复印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意见书;其他书证。
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超越法定职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他不宜冻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