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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商标亿元索赔案昨天有了一个阶段性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中粮集团胜诉,被告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赔偿中粮经济损失1552万元。
中粮集团1974年合法注册“长城牌GREATWALL及图”商标,2004年11月被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嘉裕东方于1999年5月21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嘉裕长城及图”的商标。2001年商标局经初审后将“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进行3个月的公告。公告期最后一天,中粮集团提出异议,被告申请的商标未获得商标注册证书。
中粮酒业总经理曲喆说,“嘉裕长城”未获准注册,但该品牌葡萄酒仍被销售生产,在华东、华南、西南等主要市场年销售量约在4000吨以上,累计销售额超过了1亿元。中粮集团为此于2004年9月提起诉讼,并索赔1亿元。
昨天法院判决认为,中粮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不过法院确定被告从侵权产品中的获利为1552.74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