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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张晋):记者从今天(4月12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市委八届七次全会精神,推动科技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向产业转化,天津市政府最新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即“成果转化21条”)。“成果转化21条”总体思路是建立以政策为导向,以项目认定为主线,以环境建设为保证,以专项资金扶持为支撑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加速转化的格局。该政策是天津市继上海、北京之后在全国最新出台的促进成果转化的政策性文件,将激励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自主创业,加快成果向产业化拓展。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可享受政策优惠
“成果转化21条”以转化项目认定为切入点来推动政策落实。规定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凡在天津市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以按照由市发改委、市科委联合编制的《天津市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可享受政策优惠。
“成果转化21条”实施专利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凡具备专利条件,适合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项目单位可凭专利权到开展质押业务的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科技担保机构予以担保。
设立专项资金加速成果转化 实施财税扶持政策
“成果转化21条”以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扶持来加速成果转化。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扶持,并可给予贷款贴息等扶持;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扶持。
“成果转化21条”实施财税扶持政策,完善成果转化外部环境建设,规定了在贷款、政府采购、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对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优先予以贷款;在同类商品中,政府优先采购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产品;对单位和个人从事转化项目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鼓励各类人才积极从事成果转化事业
“成果转化21条”实施人才战略,鼓励各类人才积极从事成果转化事业。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可采取现金、实股或期权等方式;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企业;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其在3年内保留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成果转化21条”鼓励各种形式的股权和产权投资。规定高新技术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其无形资产的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鼓励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国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津实施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专项资金资助、贷款贴息。
“成果转化21条”鼓励外商在天津市投资创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津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天津市新研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聘用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列入成本。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推动政策落实
天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心是专门从事成果转化推动工作的机构,将积极落实“成果转化21条”,负责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工作和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转化21条”的出台,有利于推动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利于鼓励和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的项目源和经济增长点;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该项政策的颁布和落实将极大的推动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加速天津市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促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用科技的持续创新引领、支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