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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外资只允许在华设立一家影视投资公司且不得参与频道经营。此举意味着国家开放外资进华的脚步适当放缓。
国家广电总局4日发出《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44号令)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指出,经批准已经设立了合营企业中的境外合作方和广电总局已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设立第二家合营企业。且执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中方也必须年满三年,才有资格申请成立合营企业。《通知》还进一步重申,合营企业不得参与境内电台、电视台的频率、频道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