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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多家银行近日纷纷大幅抬高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门槛,首付比例普遍从原先的两成抬高至现在的三成,最高的提高到五成。业内人士说,此举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司法解释今年实施后,银行房贷风险大增。
据今年1月1日正开始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就是说,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也难以拍卖、变卖欠债人居住的房屋来回收贷款。
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部表示,为应对此《规定》,交行开始考虑在对借款人偿还能力的审查上,重点放在首期款和收入证明,对小户型按揭的借款人,首期款由原来两成增到三成,对收入来源不稳定的小户型借款人,首期款可能须达五成以上。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出台虽然旨在保护中低收入者,实则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越来越多的低收入群体将被银行拒之门外。“对贷款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人来说,他们一般都另有资产,较容易获得贷款,对于中低收入者来说,他们购房限于面积小、价格低的房屋,贷款购房将受很大的限制。保护低收入者基本权利的初衷可能难以实现,反而提高了他们申请购房贷款的门槛。
据介绍,深圳市银行同业公会早在2004年12月6日,便组织深圳各商业银行对《规定》提出了《关于对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有关问题的报告》。目前,这份集体“上书”已到达最高法院。深圳各银行认为,高院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时,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对“最低生活标准”与“生活所必需”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二是“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如何界定也要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