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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及《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规定了保险资金托管银行的资格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比例等相关事项。
这两个文件和2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对托管人的基本条件、主要职责、选择程序、托管协议、业务规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了规定,首次引入了独立的第三方托管。
中国保监会在《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总比例和单项比例作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是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二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的20%;三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四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五是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可转换债券转成上市公司股票,应当转入本公司股票投资证券账户,一并计算股票投资的比例;六是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股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股票投资的资产基数和投资比例。
另据了解,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已经根据规定,组织专家团队,对提出申请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公司和提供受托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的资格进行评估。
遏止风险传递 保监会全程设防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由中国保监会单独签发的文件,涉及整个保险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关键问题和具体操作细则。权威人士指出,《通知》既融合了有效的国际经验,也吸取了保险行业介入资本市场已有的经验和教训,保险监管部门围绕着稳步推进,积极参与,层层把关,风险防范为核心的原则,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通知》。
首先,监管部门将风险防范摆在了最高位置,严格进行了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鼓励引导保险机构在投资时应优先选择绩优、大盘蓝筹股,强调分散投资,理性组合。
其次,严格强调风险控制制度建立和制度的执行,从技术操作的角度将风险释放出去。《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依据《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立足于长期、稳健投资,建立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实施股票投资全过程风险控制,覆盖每一个风险点。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使用风险控制技术方法和手段,控制股票投资风险。《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资产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亏损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10%的,或者盈利超过本公司股票投资成本20%的,应当于3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投资风险控制报告》。
这并不表明监管部门过于干涉保险机构投资行为。已有的投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市场发展的初期阶段,容易出现许多机构建立的制度尚不完善,或者已经有了制度,但在执行中打折扣的现象。因此,本着谨慎监管的考虑,监管部门应该实施股票投资全过程风险控制和及时获取当股票市场价值发生大幅波动时情况。这也充分借鉴了国际成熟经验。
第三,防止关联交易。《通知》明确规定,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托管人应当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托管协议,不得将股票资产托管业务与托管人的有关业务挂钩。
该人士解释称,由于金融产品业务交叉日趋复杂和明显,应该在保险机构、基金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之间容易产生或者是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环节加以防范,将不正当交易遏杀在最细小的环节,防止出现风险在证券、银行、保险之间的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