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价值11万元的股票竟然被盗卖,而且钱也被取走了。为此,福州股民游某某将某证券公司福州营业部告上法庭。日前,游某某与该营业部已自行和解,营业部赔偿游某某全部损失。
2001年6月,游某某在某证券公司福州营业部开设证券交易卡、证券资金账户和上海交易所股票账户,并签订有关合同。2004年8月25日,游某某账户上尚有19551股“宜宾纸业”及现金104.29元。2004年9月16日,游某某上网交易时发现密码错误,于是前往该营业部查询,得知2004年9月3日自己的股票已被全部卖出,资金11万元也被人分两次取走,余额只剩下9.32元。游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警方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指使其妻持伪造的游某某身份证修改交易密码,在没有出示证券交易卡和账户凭证的情况下,该营业部为其办理了交易密码更改手续。
游某某认为,某证券公司福州营业部未严格履行保障股民资金和账户安全义务,故要求法院判该营业部赔偿其经济损失11万元及利息17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