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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为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负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市政府批准,市物价部门日前发出《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取消1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保留5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这项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据了解,取消的19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有关部门收取的养路费票证塑封技术处理费、工艺美术品摊群市场服务费、文物出境鉴定手续费、版权纠纷受理和处理费、书报刊审稿费、计算机病毒技术处理费、使用计算机提供人口信息服务费、发还自行车三轮车保管费、经济护卫服务收费中自建护卫培训费(二级项目)、110自动化报警系统联网维护费、存车业管理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费、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劳动防护产品《安全鉴定证》费、工商系统咨询服务收费、水文专业有偿服务费、调房申请单工本费、客户网络银行服务系统服务费、专利纠纷调处费、医疗保险卡收取临时补卡工本费。同时,市有关部分合并保留了50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通知》提出,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收费目录》为准,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目录》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列入《收费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同时,各收费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认真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收费场所、地点公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是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收费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