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相关“征求意见稿”作了四项修改和补充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若干规定》发布前已就重大事项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并已公告的公司,可以不用履行公众股股东表决程序,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执行《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从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实施积极的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管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初步形成了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
今年9月26日,证监会公布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分别召开了部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座谈会,根据相关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在正式发布稿中对“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四项修改和补充。
一是增加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情形下试行的一项过渡性措施”的表述。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在股权分置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为缓解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间的矛盾而采取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同时,《若干规定》将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作为试行的一项制度,视其实施效果再作修改和完善。二是增加了股东大会的催告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三是增加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的披露要求。规定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四是在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方面还增加了一条规定,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配合《若干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以及有关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方面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修改《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在进一步完善后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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