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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林总总的洗钱犯罪
洗钱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一词直译而来,其形象的语言表述记载着洗钱一词的发端:20世纪初美国芝加哥以阿里·卡彭等为首的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一名财务总监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洗衣物,尔后采取鱼目混珠的办法,将洗衣物所得与犯罪所得混杂在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使非法收入和资产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尽管各国的专家对洗钱的概念说法不一,但通俗地讲,洗钱就是将非法所得的“赃钱”和“黑钱”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变为“合法”的、“干净”的钱。
国际反洗钱专家将一个完整的洗钱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即放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在放置阶段(或称存账阶段),主要是指将犯罪所得的收益通过各种方式进入金融系统或改变成便于控制和减少怀疑的形式,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的个人账户或其他类似的金融或商业账户,购买可流通票据等。在培植阶段(或称分账阶段),是指通过相对复杂的多层次的金融交易来掩饰犯罪受益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常见的是将已经存进账户的资金用于买卖证券、外汇、期货和各种金融衍生品。在融合阶段,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将经过培植难以察觉非法性质和来源的资金,以合法的名义投放到正当的经济活动。
我国常见的洗钱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货币兑换走私出境。近几年境外犯罪集团在我国进行诈骗、走私、贩毒、偷渡犯罪活动的同时大都利用洗钱的手法采用货币兑换手段将赃款转移出境。
2.通过“地下钱庄”洗钱。“地下钱庄”一般是专为跨境洗“黑钱”设立的,在我国,主要用于在内地和港澳之间转移“黑钱”。犯罪分子将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以现金或汇票的形式直接交给“地下钱庄”或存入其指定账户,“地下钱庄”按当日外汇黑市价算出应支付的港币或美金数量,通知其在香港或境外的合伙人,由合伙人从银行账户中支付外汇到客户指定的账号。反之亦然。
3.利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规转账洗钱。通常是将不具有商品交易关系的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将非法资金转移到异地,经过多次转账,直到资金不能明显地与其来源地发生关联为止,尔后开始下一轮资金循环;或利用三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所得可以自由汇出的规定,通过金融机构将非法资金混入合法资金,以汇票的形式转移到国外。
4.以服务行业掩护,成立“空壳公司”或皮包公司进行洗钱。我国查处的许多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例表明,这种洗钱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以服务性行业为掩护把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中是西方国家洗钱犯罪的新动向。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社会恶势力把持着我国相当一部分餐馆、酒楼、卡拉OK歌舞厅,他们将各种“赃钱”通过合法的服务行业的方式进行报税洗钱。
5.许多跨国犯罪组织一般先在国内与国外开办商业性或生产性的屏幕公司然后假借这些公司之间的“国际贸易”将犯罪收益通过银行的国际结算系统进行跨国转移达到清洗目的。
6.通过保险公司洗钱。典型的做法是将违法所得赃款用于购买各种名目的保险,经过各种途径再将保费以退费、退保等合法形式回到犯罪分子手中,以掩盖原犯罪收入的不正当性。
7.通过民间借贷方式洗钱。犯罪分子将非法所得交由民间借贷者贷放给城乡中小业户,然后回笼资金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合伙与城乡中小业户以创办实业的形式进行洗钱。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题
1.疯狂的网络洗钱与反网络洗钱的技术“瓶颈”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的出现与成长成为现实但它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洗钱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洗钱渠道。目前,犯罪分子通过电子银行或网络赌博等互联网手段清洗黑钱的行为日益猖獗起来。就初步估算,每年通过利用全世界数以千计的赌博网站成功地洗掉的“黑钱”数额,大约在6000亿美元至1.5万亿美元之间从其巨大的数额足见其对世界经济的冲击和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网络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络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有时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而许多金融机构不需要跟客户见面就可以为其开立账户,这为洗钱者提供了方便之门。二是金融机构往往缺乏足够的网络技术打击网络洗钱犯罪,因为网络的全球性是金融机构难以掌握客户从哪个国家进入其账户,有关的金融管理人员也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技术。
2.洗钱犯罪对象范围的扩大化、模糊化与侦控反洗钱对象难度的提升
目前,洗钱犯罪的方式早已超出了其传统的手段和方式,一种全新的洗钱活动即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在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而中国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
我国著名的隐形经济学家黄苇町认为,“中国特色”的洗钱方式有:一是先捞钱后洗钱,即公职人员大量贪污、受贿后,辞职下海办公司或炒股,用新身份来解释他不正常的暴富;二是边捞钱边洗钱,即搞“一家两制”,自己在台上利用权力捞钱,亲属则利用“下海”身份掩盖黑钱来源;三是连捞钱带洗钱,即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代理人企业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既可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腐败和洗钱犯罪成了最为亲密的一对孪生兄弟,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成了新时期洗钱犯罪的重要对象,同时也使洗钱犯罪的对象进一步扩大化和模糊化。由于腐败分子加强了其洗钱的隐蔽性和技术,而且往往是串通金融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更加增强了侦控洗钱的难度。
3.反洗钱核心技术和反洗钱专业人才的严重缺乏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交易监测处的领军级人物李莲,具有20年的金融监管工作经验,她认为在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定的过程中,最困难的工作在于如何确定可疑的支付交易。据介绍,鉴别可疑交易的标准在国内是空白,外国同行视其为核心机密不肯透露。因此,只能采用最原始的方法,通过对一些案件作案手法和资金流动情况的分析,确定出可疑支付交易的标准。标准制定出来了,但需要监控的交易却是浩如烟海。她预测,每年约收到1万亿条大额支付交易的记录。由于反洗钱缺乏核心的技术,直接导致银行只能采取原始的计算机跟踪分析的低效率的办法。同时国内各级银行缺乏专业反洗钱的人才,这势必影响反洗钱工作效率和成果,对及时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极为不利。
三、我国金融业进一步加强反洗钱措施的思考
1.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的法制体系,为我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机制保证。我国刑法现在仅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明显偏窄,有必要对洗钱犯罪重新界定和阐释。与此同时,我们应当尽快攻克确定可疑支付交易的技术难关,制定更加高效的反洗钱的实施方法和规定。
2.加紧培养优秀的专业反洗钱人才充实各条战线,力求突破反洗钱的种种技术瓶颈。首先应该引进一批既懂金融业务尤其是反洗钱工作,又懂法律知识的人才,充实到中央银行及其各级分支行的金融监管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他们专业的优势,带动本级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反洗钱的规定,并实施培养更多反洗钱的专业人才;其次,各级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各类反洗钱培训,要选派以现有监管人员为主体,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定期培训,提高执法水平,杜绝给洗钱者留下利用金融机构在监管方面的漏洞进行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3.构建层次分明的全面的反洗钱机构系统,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管理协调工作,从宏观上把握反洗钱斗争的大局,充分发挥其综合监控的职能。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惩罚,并向有关司法部门提供协助和合作;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和管理办法;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严格禁止公款私存。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我国反洗钱活动的起步,较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很有必要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合作与交流。首先,实现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与国际标准的接轨。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与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及建议。其次,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并从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收集反洗钱信息,再及时转达给国内有关部门。三是积极参加各种国际反洗钱会议,认真学习别国的先进经验,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