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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支付交易监测处和反洗钱工作处,并设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这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一件大事,为银行反洗钱工作正常、规范、有序地开展提供了保障。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每年世界被“洗”过的钱大约相当于每年全世界各国GDP总和的3%到5%,即6000亿美元到15000亿美元之间,然而许多专家认为这还是比较保守的估计。更为可怕的是,洗钱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打击洗钱犯罪。
反洗钱的开展可以概括为“四原则”:知道的你的客户原则、严格依法行事原则、与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制定内部政策与程序原则。这项工作开展较早的国家大都制定了反洗钱的法律,设立了专门部门。如美国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往来,应该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来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以防止洗钱者利用假身份或者匿名账户,或者利用空壳公司等方式,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金融机构应该保存交易纪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保存交易记录的时间为5年。金融机构对超过1万美元的货币交易要向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情报中心报告,对于与外国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美国居民或公民应该保持有关的纪录并对所有超过1万美元的货币交易加以说明等等。
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反洗钱法,但一些法律法规在客观上对此起到了遏制的作用。如《刑法》第191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我国的其他法律在切实保护银行和存款人与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查处包括洗钱在内的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国务院发布施行《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保证了个人存款账户的真实性,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现在又成立了专门的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这无疑显示了我国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但从国际的经验来看,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充分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意义。反洗钱不是单一的工作,不仅涉及到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而且关系到一国的反腐败和国家经济安全。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方法,因此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反洗钱斗争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虽然洗钱活动有向其他领域转向的趋势,但以在金融领域活动为主,这是和金融机构的特点分不开的。要切实地加强反洗钱工作,就必须通过立法赋予金融机构强制性的义务,如保存交易纪录、货币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等,让金融机构承担控制洗钱的重要职责,这样才能更好地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反洗钱。
制定反洗钱法或行政法规是有效打击洗钱行为的前提。反洗钱必须建立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对洗钱行为采取刑法、民事等手段进行处理。对违反反洗钱法律的个人或者金融机构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
打击洗钱犯罪必须建立专门的机构和相应的机制。应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我国金融犯罪情报收集和分析中心,中心承担的主要职责是: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报告大额现金交易和可疑金融交易,对报送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可疑金融交易,报金融监管部门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心可利用计算机等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入该网络进行调查,获取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同时各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监控机制,利用银行现有的力量和机构设置来建立一个完整的反洗钱内控系统。如由业务、稽核等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整理、甄别和交易纪录(证据)的保全。人事教育部门主要侧重于人员从业准入,使不具资格和有潜在犯罪可能的人远离核心部门,并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业务知识、规章制度、行业纪律以及对付犯罪技能的教育培训。监察、保卫、司法等部门主要侧重于案件发生之后的调查取证、处理工作,主要作用偏重于针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事后惩戒。通过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防范犯罪的体系,才可能减少洗钱犯罪的发生。
要加强现金管理。洗钱犯罪中的赃款最初的形式主要是现金,防范“黑钱”的注入,应该从加强现金管理做起。健全重新定位现金管理的必要性,明确金融机构管理职责。针对现有体制下,收入分配和流通领域存在的现金流量过大的问题,应抓紧着手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从源头上遏制大量存在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
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和网上支付系统立法。为防范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法律应该明确授权央行对开办网上用户业务制定审批办法,其重点是网上交易安全和存款人权益的保护,如明确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范畴,网上信息核对,网上交易信息监控等。
对于洗钱犯罪,我们绝不能容忍其在这个世界上存在和蔓延。当然我们还有大量的困难需要克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