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市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快处置停缓建项目的规定》,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长期不动”的停缓建项目发出处置命令:要么尽快恢复建设,要么转让其他单位续建,维护城市形象改善市容环境。
据了解,这些停缓建项目,是指2003年8月31日以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持续中止建设6个月以上、并经主管部门确认的未竣工建筑工程项目。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有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停缓建项目建设,并达到施工和竣工要求。停缓建项目的建设单位,无能力恢复建设的,应在规定期限将停缓建项目转让给其他有经济能力的新的建设单位续建,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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