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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央行央行明确表示,积极支持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银行介入基金业再次成为市场焦点。
银行设立基金,其本质为金融混业经营。金融领域混业经营在国外受到了广泛认同并得以飞速发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的全能银行,其经营范围几乎涵盖所有金融业务,可谓混业经营体制的典范。我国金融业1993年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随着金融领域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已在混业经营环境下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军中国市场的力度也在加大,给国内金融企业带来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新形势下,国内金融界混业经营的呼声也日渐高涨。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型过程中,最先产生变革的当属基金业,其中商业银行的介入将是这场变革的引领者。
随着银行资本的介入脚步的加快,我国的基金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酝酿着一场重大变革。
机遇
基金规模将迎来一轮爆炸式扩容。据统计,国外成熟市场的基金占GDP的比重一般在50%以上,而我国基金占GDP的比重尚不足4%,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大量资金以储蓄形式存在,没能转化为投资。目前商业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仍是存贷款利差,存款规模决定了银行的盈利水平,银行自然不愿积极促成储蓄存款向金融投资转移。而在传统存贷业务利润不断委缩的情况下,如果能从基金管理中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就会在金融产品创新的支持下,充分利用其现有的客户资源、网点优势,在基金销售上大显神通,从而促使储蓄资金向基金业流动。由于银行界对基金管理窥视已久,无论在资金上还是在人员上、规划上都已经做好充分准备,可以说是“万事具备、只欠东风”,一旦国家相关政策正式出台,银行方面能马上付诸行动,届时很快就会有一批新设或经并购整合的基金公司诞生,众多具有创新功能的基金产品也会随之推出,新一轮基金扩容将在所难免。
基金产品创新渠道更为畅通。产品创新历来是基金公司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我国政府监管部门也向来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有效的市场经营方式,支持其在多方面发展创新。然而,由于许多问题不能在基金业内自行解决,分业经营又使各类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困难重重,致使一些基金产品创新设想不能最终实现。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领域得到扩展,适用于这一领域的创新产品将会随之应运而生。特别是对有银行背景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与银行在帐户资金管理、清算方面的密切合作会使其基金产品吸收银行业的低风险优势,因而会更受投资者欢迎。
原有基金公司的生存形势日趋严峻,将迫使其调整原有经营思路。基金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基金管理费,其计算基础是基金净值,公司的盈利能力很大程度上与他们所管理资产的规模成正比。一般来说,一个基金公司至少要管理30亿规模的资产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这样很容易造成基金公司把经营重点放在单纯通过发行和扩募扩大基金规模上。而银行在基金销售中一向占主导地位,如果有了自己的基金公司,他们无疑会更专注于销售自己的产品。事实上,2004年一季度推出的基金首发规模多在60亿左右,而同期中信基金管理公司的首只基金销售规模却超过120亿,其中就有同属中信集团的中信银行的代销功劳。对于没有混业背景的基金公司来说,银行业插手基金管理肯定会对其产品销售造成阻力,给其扩大资产规模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随着基金公司、基金品种不断增加,投资者可选择的对象越来越多,单只基金的规模必然呈下降趋势。特别是对开放式基金而言,如果理财效果不好,资产规模甚至会缩水。因此,面对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基金公司在追求基金规模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深化创新意识,发挥专家理财优势,通过提供良好的回报和适应客户需求的产品,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为公司的后续发展打下稳定的客户基础。这才是基金公司在激烈竞争中最终胜出的长久之计。
争议不断的管理费提取方式和费率问题有望得到解决。在基金业的成长发展过程中,高额管理费率和旱涝保收的固定费率制度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国内基金管理费的年费率一般为1.5%,与国外基金通常的1%至1.2%年费率相比,高出了25%至50%。刚刚披露的半年报显示,上半年31家基金公司共收取管理费14.96亿元,超过127个基金119亿元净收益的12%。更具代表性的是,2003年全年104只基金共盈利9.29亿元,提取的管理费却达到了19.32亿元。这一现象令投资者颇有微辞。究其原由,主要是基金公司在制定管理费标准时具有较强的垄断性。而随着竞争的加剧及基金创新品种的不断增加,改革收费方式或降低管理费将成为基金公司争夺客户的有效竞争手段。
可以预见,银行介入基金管理将在促进产品创新、增强公司竞争力、提高企业效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我国基金业走向规范和繁荣。
挑战
当然,就我国基金业现状而言,尚有许多问题摆在行业经营者和监管者面前。
银行以何种组织形式参与到基金管理行业中?
据悉,目前已有银行准备设立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而言,新设基金公司虽然成本高、运作周期长,但有利于根据银行利益进行整体经营规划。然而,商业银行固然在营业网点、客户资源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但原有基金公司已在业内打磨多年,在基金运作、市场研究、专业化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已树立起自己的品牌形象,新设基金若想在日益成熟的基金市场占有一席之地,仅靠银行销售优势显然不够。
应该说,银行若想从基金管理业务中尽早获利,在现有基金公司中寻求并购或许是条捷径。不过,并购采取何种方式?控股还是参股?这此问题也有待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经营范围是否需要设限?限度多大?
日前的银行会议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所发起的基金类型不仅限于货币市场基金,还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就各类基金风险而言,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领域,风险最为可控,债券型基金次之,而股票型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最大、波及范围最广。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基于其销售优势,基金规模可达到航母级,届时几家基金如欲联手操作股价将易如反掌。因此,从保护证券市场稳定出发,有必要在设立初期,将银行控制下的基金暂时排除在股市之外。先把商业银行旗下的基金公司经营范围控制在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再逐渐放开,应该是较为稳健的操作思路。资料显示,美国个人金融资产的22%、机构资金的30%左右都放在货币市场基金,美国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占整个基金规模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与之相比,我国货币市场基金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巨大的。
基金监管能否同步到位?
目前,我国金融业由证监会、银监会及人民银行、保监会分业监管。那么由银行设立或控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应归哪个部门监管?传统上,基金业监管应属证监会,然而,一旦基金公司成为银行的下属单位,银监会及中央银行行使对银行的监管职责时,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基金公司,形成交叉监管。如果届时监管部门沟通不足,或者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责任界定制度,则很容易引起监管磨擦或监管空白。在新的形势下,需要有关部门在监管体系、监管职责以及监管方式等多方面进行调整,逐步从机构监管为主转向以功能监管为主,而要实现这个转变,亦非朝夕之功可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