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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新颁布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已于即日起正式实施,如果购房人打算将自己预购的商品房转让出去,那么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征得开发企业或银行的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预购商品房一般是已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但尚未正式交付使用,购房人在办理备案后,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子。根据新规定,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尚未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已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订立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购房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有保证人的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签订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