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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上市四个月的中国人寿,因为母公司的原因,在上市的四个月中两次受到海外投资者的质疑,在国内业界也引起不小的震动。
由于没有及时披露不利信息,中国人寿(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FC)日前被告到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被指控的“罪状”有四宗:1、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2、在IPO时,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3、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4、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2/3的被告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
中国人寿的“违法”行为立即反映在其股价波动上:18日,中国人寿在香港股市以绿盘报收,收盘价为4.975港币,当日下跌幅度高达5.24%;在美国的股价也跌到了27美元左右。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中央财经大学的郝演苏教授说,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双重审计标准带来的后果。郝演苏说,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都是针对中国人寿的母公司,而非上市公司本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以上四个方面对中国人寿母公司的指控也是国家审计署针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标准而言的,并非上市公司违背了相关的会计法规。比如说,第一项中的母公司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诈骗,具体而言是指公司的高层存在住房和用车方面的超标以及20亿投资东方广场等问题,上市公司作为自主经营的股份制企业,并不存在所谓的“住房和用车标准”,这些相关费用将直接计入企业成本,没有违背上市公司有关的财务制度。况且四个问题都发生在中国人寿股份制改造之前,当时,国家是中国人寿唯一的股东,所以,中国人寿无须向海外投资者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中国人寿的相关财务情况在IPO之前接受了海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严格审计,并不存在违规记录。
作为中国保险企业两大国有企业之一,中国人寿在海外上市后因“出身”上的问题受到质疑,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由于双重审计标准的差异(国有企业的标准和上市公司的标准)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范围的问题造成的。对于即将在海外上市的原本就是股份制企业的平安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不存在双重的审计标准,郝演苏认为,平安保险不会遭遇中国人寿类似的尴尬。
但是,对于同样准备在海外上市的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来说,此次“中国人寿风波”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不让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因为,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都具有与中国人寿相同的“出身”背景——国有企业。